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提前預告離職,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2007/12/11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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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問題工作滿一年應於20日前提告離職請問這20日含假日嗎?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6年11月09 臺勞資字第6578號函: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括各種假期在內。
依據上開勞委會函釋,依基法第16條規定預告雇主其日期包括各種假期在內,所以工作滿一年應於20日前提告離職,這20日含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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