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退出健保嗎?從全民健保開始後繳了快十萬塊了,我們全家幾乎都沒用過,覺得負擔好大,自費還比較划算....五年大概用了兩次健保卡,花了快十萬元,快繳不出來了!
2005-08-30 19:06:55
而且國外的健保是可以留抵給下一代用我們的是一去不回..自從辦全民健保,好像在醫療方面硬是被強收了很多錢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或參加本保險前四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 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
三、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前條所定被保險人 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
不符前項資格規定,而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第八條所定被保險人資格或前條所定眷屬資格者,自在臺居留滿四個月時起,亦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但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所定被保險人資格者,不受四個月之限制。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本保險保險對象,已參加者,應予退保:
一、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 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二、失蹤滿六個月者。
三、喪失前條所定資格者。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之1規定,符合第10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11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加本保險。
除非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情形,否則只要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0條所訂資格,就要參加健保。雖然你們家目前健保用的很少,但是並不保證以後用不到,縱使以後也用不太到,但健保本就是社會保險的一環,即用多數人的力量來幫助有需要的人,何樂而不為!施比受更有福,你說,不是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