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撞傷乙-重傷住院半年
交通事故發生時間:92. 12.16
甲的機車強制險期限:91.08~92.08(已過期)
但乙方家屬不知自哪個管道申請到 "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40萬
兩方上法院後結論:甲補償乙 40萬
住院期間-乙重傷住院,所有費用均為甲方付費,乙方亦在住院期間申請殘障手冊
問:
甲方需負擔"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40萬嗎????為什麼呢?
(因甲方收到法院文件,說明甲方需付擔此費用,並且自每月薪資中扣除三分之一,年息5%)
請問這樣合理嗎?乙方申請這個費用不知是從何管道申請來的,甲方有必要付這筆費用嗎?哪位大大知道如何解決呢???幫幫忙吧~~~感激~~~~
2005-09-16 20:31:57
就算法院最後判決為甲方對較多,乙方錯較多(但因乙方受傷,所以甲方應以未注意到行人過失而賠償40萬),這樣也還要負擔"特別補償金"140萬嗎???可以不賠嗎??若不賠會有何情形?無能力賠償又有何情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已於94年2月5日 修正,但你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在92年12月16日 ,所以是適用舊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合先敘明。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規定,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在相當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肇事汽車無法查究者。
二、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者。
三、肇事汽車之保險人無支付能力者。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9條規定,特別補償基金依前條規定為補償者,視為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
受害人或其繼承人已自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獲有補償或自社會保險獲有給付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肇事汽車非被保險汽車,特別補償基金依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時,應依該非被保險汽車之肇事責比例計算求償額。
因為甲的機車沒有投保強制險,所以乙方可以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8條規定,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特別補償基金於賠償乙方後,再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向甲方求償,但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特別補償基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時,應依肇事責任比例求償,所以你應該向法院主張,賠償金額應該依肇事責任比例而不是全部。限於篇幅無法一一詳述,如有問題可再發問當予詳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