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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週休二日制雇主仍然必須給薪,不能算無薪給假
2008/01/01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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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剛開始上班的年輕人 這是我的第一份正式工作
公司的制度是 單數週休禮拜日 雙數週休六日 也就是 每個月的第二第四 禮拜六 禮拜日有休假

但是雙數週禮拜六休假 公司算是"彈性休假" 所以是無薪給假 等於如果我一個月月薪三萬元 就得被扣一千塊 如果禮拜六工作的話 也沒有加班 等於正常上班

這樣就等於我一個月得工作26 (只有休禮拜日 禮拜六都工作)才能實領薪水三萬元

請問這樣公司這樣將隔週休的休假算成彈性休假制度有沒有違反勞基法 多謝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目前為因應每2週工時84小時,一般事業單位所可採取之適法、可行的工時模型有以下5種:

隔週休二日制
隔週連休二日半制
全面週休二日制
調移週休二日制
每週工作六日制

隔週休二日制: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第一週 44 小時(五天半),第二週40小時(五天),則全年免出勤日數為 110 日。

貴公司所採取的是隔週休二日制,是符合勞基法的規定,但據你所述雙數週禮拜六休假,公司算是"彈性休假" 所以是無薪給假,此一部份已違勞基法規定,你月薪如果是30000元,公司採隔週休二日制,還是要給你30000元,你可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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