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4月1日 曠職一天,之後公司排休兩天,今天4月4號才決定不做了,口頭電話告知離職(上班未滿三個月)但之前有簽員工規章上面好像寫曠職一天扣三天薪水離職未於15天前告知 扣5000因為這個月我一天都還沒上班也沒薪水可以扣?那這樣公司會扣我上個月(三月)做的薪水嗎?我們是5號發薪,屬於連鎖餐飲業,由總公司會計發薪請問這樣他來得及扣嗎?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
一 違反第7條、、、第21條第1項、第22條、、第24條、、第32條。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
你說員工規章規定離職未於15天前告知扣5000元,你的年資未滿三個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你不必提前預告雇主,所以公司的規定是無效的。公司如果因你無故曠職而造成損失,是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向你求償,但公司必須舉證因你無故曠職而造成何種損失,通常是很難舉證,你不必太擔心。
你工作幾天公司就必須給幾天的薪水,公司不能因為你未提前15天預告離職就扣你3月份的薪水,公司如果直接從你的薪水中扣薪,係違反勞基法第22、26條規定,違反第依勞基第22條部份,依勞基法第79條、81條規定,處罰公司及負責人各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鍰(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
違反勞基法第26條部份,依勞法第78、81條規定,可處公司及負責人各新幣90000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會留下前科記錄。你也可以至當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下一則: 勞工工作時間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 3樓. Frank2015/08/14 00:28如果是父親住院 ,有向公司請假 ,但公司還是一扣三 ,這樣合理嗎 ?(frank031248@yahoo.com.tw)
- 2樓. 雞婆的牙套妹@guest2013/02/27 16:00Re: 公司如果因勞工無故曠職而造成損失,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勞工求償,曠職1天扣3天薪水違法
所以都沒有任何方式可以懲罰故意曠職的員工嗎?? - 1樓. 帥哥@guest2010/06/27 09:22Re: 公司如果因勞工無故曠職而造成損失,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向勞工求償,曠職1天扣3天薪水違法
曠職?為何曠職?殊不知每家服務業人力安排上本就是極為吃緊,任職未滿三個月就隨意曠職,影響其它努力任職更久的同仁工作上更吃力,又或者已休假人員會因你的茲意妄為(曠職)而必須犧牲休假代你這新人(未滿三個月)的班;曠職想必就是未盡職責通報公司予以調班或故意不接電話而為之,公司只好在無法與你連繫上的情況下先行安排其它人力頂替,而你又在4/4一回該公司即離職,根本毫無勞務道義;或許該公司扣款是錯的,但你也要自省自己行為是否太過份?雖然勞基法制定對於保護勞工有相當大的助益,但是像你這種惡人先告狀的人(只想輕鬆領取失業補助金),勞委會及勞工局也不會容易讓你申訴成功的!----(常因沒責任同事而犧牲假期代班的苦命人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