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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無法證實被保險人係因腦中風才跌倒,則必須依意外險理賠
2014/10/0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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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被保險人家屬主張:邱清宏於民國86828經由合興旅行社向上

訴人投保海外旅行平安保險,保險期間自同年923起至同年月29

日在中國大陸天津市不幸意外身亡,伊為邱清宏之繼承人,為系爭

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

保險公司則以: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伊僅就邱清宏遭受意外傷害

致死,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惟邱清宏係因高血壓引起腦中風致死,非

因意外事故而死亡,伊自無給付保險金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以下節錄高等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依該醫院所出具之死亡醫學證明書,僅記載「來院已死亡」,未記載

死因,「死者生前上述疾病的最高診診斷依據」欄,則勾選「不詳」

(見原審卷一一頁),足見該院醫師對邱清宏死亡之原因不確定;況

原審法院將上開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出具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病

歷冊、李永及李家寶出具之聲明書暨邱清宏曾就醫之祐民綜合醫院病

歷等資料,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邱清宏之死亡原因為

:「一依祐民綜合醫院所提供之病歷記載,病患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

七日至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間,曾接受降高血壓之藥物(Adalate

Inderal)治療,而病歷記載之血壓也都偏高(>160 /90mmHg ),

因此,病患極可能為年輕型高血壓之患者,惟八十六年三月後,病歷

即無血壓之記錄,無法得知其後續發展之情形。二由所附之天津醫院

病歷記載,邱清宏到達醫院已死亡,實無法判定病患之死亡係因高血

壓或跌倒所致。」,有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衛署醫字第八

九○二三七四○號函檢附鑑定書可參(見原審卷一○四、一○五頁)

,是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依上開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病歷,

無法斷定邱清宏係因高血壓致腦中風死亡,故該病歷上雖有此項記載

,亦僅係該醫院之宗主任懷疑有此可能,難憑此即認邱清宏係因腦中

風致死,上訴人辯稱:邱清宏係因腦中風死亡云云,尚不足採。


邱清宏於頭部受傷後數小時死亡,期間邱清宏均在睡眠中,上訴人又

無法舉證證明其間有其他原因涉入致邱清宏死亡,則邱清宏之死亡與

其跌倒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堪以認定,上訴人自應依保險契約負給付

保險金責任。

結論:

保險公司無法證實被保險人係因腦中風才跌倒,則必須依意外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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