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無法證實被保險人係因腦中風才跌倒,則必須依意外險理賠
2014/10/03 22:10
瀏覽706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案情摘要:
被保險人家屬主張:邱清宏於民國86年8月28日 經由合興旅行社向上
訴人投保海外旅行平安保險,保險期間自同年9月23日 起至同年月29
日在中國大陸天津市不幸意外身亡,伊為邱清宏之繼承人,為系爭
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二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
保險公司則以:依系爭保險契約之約定,伊僅就邱清宏遭受意外傷害
致死,負給付保險金責任,惟邱清宏係因高血壓引起腦中風致死,非
因意外事故而死亡,伊自無給付保險金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以下節錄高等法院判決重點內容:
依該醫院所出具之死亡醫學證明書,僅記載「來院已死亡」,未記載
死因,「死者生前上述疾病的最高診診斷依據」欄,則勾選「不詳」
(見原審卷一一頁),足見該院醫師對邱清宏死亡之原因不確定;況
原審法院將上開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出具之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病
歷冊、李永及李家寶出具之聲明書暨邱清宏曾就醫之祐民綜合醫院病
歷等資料,送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邱清宏之死亡原因為
:「一依祐民綜合醫院所提供之病歷記載,病患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
七日至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間,曾接受降高血壓之藥物(Adalate
及Inderal)治療,而病歷記載之血壓也都偏高(>160 /90m mHg ),
因此,病患極可能為年輕型高血壓之患者,惟八十六年三月後,病歷
即無血壓之記錄,無法得知其後續發展之情形。二由所附之天津醫院
病歷記載,邱清宏到達醫院已死亡,實無法判定病患之死亡係因高血
壓或跌倒所致。」,有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五月一日衛署醫字第八
九○二三七四○號函檢附鑑定書可參(見原審卷一○四、一○五頁)
,是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依上開天津市第一中心醫院病歷,
無法斷定邱清宏係因高血壓致腦中風死亡,故該病歷上雖有此項記載
,亦僅係該醫院之宗主任懷疑有此可能,難憑此即認邱清宏係因腦中
風致死,上訴人辯稱:邱清宏係因腦中風死亡云云,尚不足採。
邱清宏於頭部受傷後數小時死亡,期間邱清宏均在睡眠中,上訴人又
無法舉證證明其間有其他原因涉入致邱清宏死亡,則邱清宏之死亡與
其跌倒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堪以認定,上訴人自應依保險契約負給付
保險金責任。
結論:
保險公司無法證實被保險人係因腦中風才跌倒,則必須依意外險理賠。
自訂分類:人壽保險
上一則: 騎機車上高速公路雖係故意,但被追撞致死係出於意外事件,保險公司仍應負賠償責任下一則: 被保險人雖然違反告知義務,但保險公司有體檢且加費承保,不能在發生保險事故後,主張解除契約而拒絕給付保險金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