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條例第2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為領取保險給付,故
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
勞保條例第26條規定,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概不給與保險給付。
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規定,本條例第26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以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因戰爭變亂目前在台灣還沒有發生,所以不在本次討論範圍,本次探討重點為故意犯罪行為部分,從勞保條例第26條條文規定來看,被保險人或者他的父母、子 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保險事故的話,勞保是不理賠的,但是這中間仍有許多可爭取的空間,並不是所有故意犯罪行為皆不理賠,以下舉例說明就可明瞭。
假設老丁、老王、老尤3個人白天都在某A公司工作,平均月投保薪資都是20000元,而且投保年資都已在2年以上,有天夜裡3個人一起共謀搶劫,結果老丁為躲避警方追捕,不慎被汽車撞擊,當場死亡,老王與老尤受傷被捕,均送醫搶救,沒多久案子 在審理中,老王在獄中自殺死亡,老尤傷勢較輕治好了,但被判死刑,最後也死了。請問他們3的勞保是否可以理賠?
老丁:依勞保條例第63條之2規定,他的遺屬可得35個月即70萬元死亡給付或請領遺屬年金。
老王:同老丁。還可以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老尤:依勞保條例第26條規定,屬犯罪行為,他的遺屬得不到死亡給付。
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別呢?難到老丁、老王沒有犯罪麼?他們2個人為什麼可以得到勞保給付,而老尤卻不行呢?事實上,這是因為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所規定。該條文規定,本條例第26條所稱故意犯罪行為,依司法機關或軍事審判機關之確定判決為準。
從施行細則這項規定來看,老丁、老王因已死亡,檢察官依法予以不起訴處分,所以不構成勞保條例第26條所稱的犯罪,但老王不是自殺死亡嗎,勞保條例第23條不是規定,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給與喪葬津貼外,不負發給其他保險給付之責任嗎?沒錯,但是勞保條例第23條是規定,必須為了領勞保給付的錢而去自殺,其自殺才不理賠,除非勞保局可以證明老王是為了領勞保給付的錢而去自殺,否則,勞保局還是要理賠老王家屬死亡給付或遺屬年金。
至於老尤因為是被判執行死刑,是屬於判決確定犯罪,所以他的遺屬領不到死亡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