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興建八德合宜住宅,爆發前副縣長葉世文涉索賄貪瀆案,縣政府決定大幅更改合宜政策,傾向興建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同時邀請專家學者召開論壇!
原本縣政府規畫興建950戶合宜住宅,並保留1成(至少95戶),作為出租住宅,預計於105年底完工。但後來爆發前副縣長葉世文涉貪瀆案,縣府和得標的遠雄解約,沒入履約保證金1.295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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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談個案,但換個角度思考:
民間廠商參與政府標案,政府官員對廠商索賄!被法辦了,政府可以沒收企業廠商的履約保證金!!!
怎麼想就怎麼怪?
1. 開口要錢的是政府官員,違法的是官員壓榨廠商..結果是政府沒收廠商的履約保證金??.....所以~賄款!給或不給...都是廠商倒楣!?
2.廠商如果不想被勒索,只有兩個途徑: 舉發和退出!!...結果一樣,終止合約就是要廠商認賠履約保證金!?
3.遊戲規則的目的...就是只有玩得起的廠商或同流合汙的廠商能參與遊戲...要不然就千萬別碰政府採購標案!?
這樣的遊戲規則,豈無檢討與修正的必要?
並且也應該釐清履約保證金的實質意義!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形式有履約保證金(又叫履約擔保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擔保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額度為合同價格的10%;履約銀行保函是得標人從銀行開具的保函,額度是合同價格的10%;履約擔保書是由保險公司、信托公司、證捲公司、實體公司或社會上擔保公司出具擔保書,擔保額度是合同價格的30%。一般情況下履約擔保是在保修期滿並頒發保修責任證書後15天或14天退回。大中型工程保修期為一年至兩年,中小型工程保修期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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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況,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採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採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採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採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得標人的武器。
其實採購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為要挾條件,迫使得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完畢後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占用。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採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採購機構作為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採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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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何正確地鑒定合同各方的違約也是重要的環節。是否違約,哪方違約的認定必須由第三方進行。進行違約鑒定的第三方,必須是專業機構並具有公正、權威性,才能準確地界定違約責任,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行業團體、審計、法律事務所等都應在此方面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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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最低價標,異質性最低標...
不論哪一型式的決標方式,都應該定期通盤進行抽查檢討可能弊端,並訂定出合理對待廠商的管理與防弊制度,才可能讓真正優質且專注在品質上的廠商有意願參與,也才能有助於公共工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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