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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婚姻合理嗎?
2012/08/16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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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同性戀婚姻合理嗎?我們應先看看愛情和婚姻的本質及其價值。以下是柯志明教授在《尊貴的人、婚姻與性》中對愛情和婚姻的看法:
 
世間有諸多倫理,因為世間有諸多秩序。就人而言,有夫妻、男女、親子、家庭、朋友、師生、主僕、政治、經濟、他我等等關係,因而人就有以上種種倫理;不同的人倫反映且衛護著不同的人際關係,其間的倫理有同有異,不可混漫。
 
這一切秩序或關係都不是偶然的,也不純然是社會建構的,它有著先天的存有基礎。我們不是自己生命的創造者,無法創發或規定我們生命的一切秩序與內涵,包括我們具有的人性尊嚴在內,因而我們也不可隨己意規定倫常的意義。這是事實。人類歷史已清楚證明,任意更改人倫關係或秩序者,必定要付出重大的社會與人性代價,也不會成功。
 
在一切愛的倫常關係中,愛情不是唯一的類型,也不能包括所有愛的內涵。混淆愛情與其他類型的愛(如友愛、親愛、鄰人之愛或聖愛)無法使我們正確地理解並評價愛情。不錯,愛情是特定且重要的愛,但不是最為核心的愛。人不會因沒有愛情而失去其人性價值或違反倫常,但人會因無友愛、親愛、鄰人之愛或聖愛而失去其人性價值。因此,談論愛情時既不應誇大其價值,以致於將生命意義全含括於其內,但也不應忽略其獨特價值,而輕視它在人倫關係中扮演的角色。
 
愛情的本質在於相愛者的性結合,這是愛情與其他類型的愛的本質差異。依此,愛情可以說是一種身體之愛,希臘人以eros稱之,故C. S. Lewis才會認為有「肉體或動物的性成分」(carnal or animally sexual element)內含在愛情之中。愛情藉由渴慕身體的結合顯明人是「世間的存有」(being-in-the-world,Martin Heidegger語),與這個有形的世界深深連結一起,因為身體根植於世界之中。因此,思考與評價愛情無法不思考及評價無法離開身體的性之結合的恰當關係。


然而,愛情正因「性」之故而意向於婚姻,即一個穩定、長久且彼此委身的關係。兩個彼此相愛的人可長久在一起,但他們未必是也未必需要婚姻關係,他們可以是朋友、親子、兄弟姊妹、師生或主僕等等。唯獨愛情要求婚姻,為什麼?因為性。顯然,愛情蘊涵性,雖反之不然。


因為愛情與身體及其性慾不可分,故現實上愛情常是善變、不可靠、非理性的,甚至是極具毀滅性與殺傷力的。但也正因為愛情與身體及其性結合不可分,故愛情要求婚姻。婚姻乃愛情之意向性(intentionality)的延伸與實現。為何非結婚不可?因性之故。其中關鍵之關鍵是性結合會自然地帶來新生命。因會有新生命之故,使得戀人必須成為夫妻,自由的戀愛必須成為受婚約限制的婚姻。


任何一個認同人有尊嚴者都必須為人由之而誕生的婚姻之價值辯護。若一個尊重人的生命尊嚴者一方面為人的生命尊嚴辯護,一方面又說使人存在的生育不重要,這必定是荒謬而不可思議的。說生育不是婚姻的目的,婚姻的目的在於二人合一的愛,這是現代「愛情的個人主義」或「個人的愛情主義」對婚姻價值的偏見,硬把婚姻的核心且普遍價值化約為個人的愛情價值,硬把人的新生命的價值置於兩個人的愛情價值之下。正是這種個人的愛情主義促使現代人認為,沒有愛情則婚姻就失去意義,因而可以終止。


現代人之所以輕視、貶抑甚至嘲笑生育,是由於把生育視為延續後代的生物性活動,或更等而下之,是性慾望的肉體結果。在這個意義下,孩子不過如同其他動物一樣是生物性後代,沒有獨立的生命地位與價值。這是現代人對生育的最大謬見。不,人的生育不是生出一隻物種意義上的人類動物或所謂的「智人」(homo sapiens),不只是延續生物意義的後代,而是使一個具有無價之生命尊嚴的人存在,或在此世延續具有無價之生命尊嚴的位格(person)。更重要者,生出孩子之後,夫妻要合一地養育他們,教育他們成為一個能展現人性價值與個別才能的有價值的人。在此,一個孩子的健全生命同時需要父親與母親,從其父母既差異又合一的生活中認識到整全的人性價值。我們可以毫不誇張地說,人是如此地精緻,以致於需要出生在一個精緻的關係中,領受著精緻的養育;任何一個生養差錯都會使孩子的生命偏差、受傷或毀壞。由此可見,婚姻家庭是重要的,甚至是無可取代的,它不可任意規定或對待。


除非我們藐視人,除非我們否定人具有高貴的人性價值或尊嚴,否則輕視生育,以為生育可有可無,又以為婚姻的珍貴價值不在生育,這些都是極為可議之論。


如果一個極力為生命尊嚴辯護者以為,使得人可以活在世上的唯一珍貴場所的婚姻之價值不在生育而只在於所謂「夫妻合一」的相愛,這若不是不可思議的主張,至少也是一偏之見。尊貴的生命就是在夫妻合一相愛的婚姻中誕生,夫妻的合一相愛也意向於生育尊貴的新生命,因而尊貴的新生命也要求應該在這種具有合一之愛的婚姻中誕生。如果如此尊貴的人的出生與婚姻可以分開,那麼還有什麼方式比婚姻能更好地帶來人的尊貴生命?這恐怕是所有極力維護人的生命尊嚴又主張婚姻價值與生育不必然相干者必須回答的核心問題。
    
我堅決主張,正因為人的生命是尊貴的,因而使人存在的婚姻才應具有恰當的秩序。我們之所以對婚姻如此嚴格,我們之所以要護衛婚姻的價值及其特殊秩序,就是因為它在人類生命的創造與展現中扮演著關鍵甚至是無可取代的地位;在某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婚姻的價值就是為了實現人的生命價值,或者說,婚姻價值與人的生命價值不可分,因為人的生命價值之所以可能具現於世正因婚姻之故。我們甚至可以更為大膽地指出,使人能存活於世的婚姻瓦解,一切人倫必瓦解,人類的文化也必隨之瓦解。除非我們否定婚姻不是一個人存活於世的要件,否則任何一個護衛人的生命價值者都應護衛婚姻的獨特秩序與價值。
 
在極具包容的現代民主社會,任何兩個同性戀者可以自由地生活在一起,甚至也可以相互廝守至老死,共同追求實現其生命之意義,並且也應當享有任何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權利。但是,當為了正當化或合理化同性戀這種獨特的愛情行為而意圖要求全世界重新界定婚姻之意義與愛情倫理時,我們便應當嚴肅省思這些同性戀主義者訴諸的理由能否成立,而不應只以一種曖昧不清的「愛」的觀念看待。何況,不是所有以「愛」為名的行為都是正當的,我們要察驗那是什麼愛。

(節錄自柯志明《尊貴的人、婚姻與性》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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