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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練習]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練習日期:109.8.18)
2020/08/30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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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練習]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
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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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1) :
1樓. Sir Norton 魯賓遜,救命!
2020/08/31 15:43
「歲」字寫的最好,右下腳蹺起來很帥。上頭幾幅又比下邊幾幅勁俏,想必您愈書愈累之故。🤩🤪
謝謝您,努力書寫中,一願書藝持續進步,二願勞保條例熟記心中,三願我國勞工權益獲得保障,僱用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於員工到職之日均能為其加入勞保。 張藝璉2020/08/31 18:4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