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途徑的補充說明 ~ 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
指的是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請求給付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訴訟程序。
看到「訴訟」兩個字,就知道這是要對方打官司的意思,要繳一些裁判費,也會花當事人一點時間(從起訴到判決,約一、兩個月以上),但因為法官會下判決,所以糾紛的解決不過是早晚的事。
只要取得確定的終局判決(連同確定判決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債權人經由各種管道(例如:稅捐機關)查報到債務人的財產後,一樣可以透過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來進行強制執行的程序。
因為只限於跟「錢」有關的訴訟,所以打小額訴訟官司,就租賃糾紛而言,和請求發給支付命令的程序類似,大多是運用在請求給付租金、請求返還押金或支票跳票,請求給付票款的時候。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簡易訴訟程序
原則上是指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財產權的訴訟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或該條第2項各款法定事件涉訟時所適用的程序。
除了和金錢有關的紛爭外,在租賃糾紛中,例如:租約到期,房東請求返還房屋、房屋漏水嚴重,房客請求修繕租賃物、房東收回店面,請求房客回復原狀等法律關係,都可以在這個程序中主張。
雖說是「簡易」訴訟,比起打「普通」訴訟的官司,程序當然是快一些,但從起訴到判決,通常也要花上三、四個月的時間(這還不包括當事人不服原審法院判決,再提起上訴的時間),想想一場官司纏訟下來,還是挺累人的哩!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第7項):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 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 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 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 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一○ 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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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 2樓. carrie2014/03/31 13:53
租約己於去年10205到期,房客失聯,其代理人回應在大陸受傷,10208發存證信函,之後陸續line 及e-mail告房客及代理人快處理,否則行法律途徑,居中有匯入3次錢,想詢問欠款(約14萬)及屋內家俱該如何處理!走訟訴程序怎麼作
(carrieshih0512@hotmail.com)租約既已到期許久,若在租約到期前有先寄發存證信函,表示不續租之意,並依法起訴請求遷讓讓房屋,算一算日子,現在也早該收回房子了。
茲依留言所示,對方匯了三次款項,還欠十餘萬"租金"?若是~那表示雙方租約已成為不定期租賃關係,依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對方積欠租金已逾兩期租金總額,請先寄發存證信函表明終止租約之意,並要求房客限期遷出及繳付所欠租金;當然~對方不一定會照辦~
這時才走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具狀請求房客遷讓房屋及請求所欠租金。
相關訴狀範例,請自行至本部落格租賃糾紛處理系列中蒐尋閱覽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3/31 23:17回覆 - 1樓.2011/01/12 09:54煩惱
您好, 看了您的文章, 真的清楚不少, 我們現在已經走到簡易訴訟程序了, 因為房客一直不願意出面也聯絡不到人, 所以, 只好走到這一步, 我們的租約是1/9到期, 其實也已經過了, 在今天我們也收到判決書了, 上頭有寫到房客還有20天的上訴期, 想請問專業的您的建議, 我們是否已經可以進去看看屋子內部的家具家電狀況? 真的很擔心... 謝謝您!
正常程序還是要等上訴期間經過.. 被告未上訴..再聲請並取得確定判決證明書後.. 依強制執行程序.. 才能進行
除非...被告對方同意讓你們進入.. 否則屋內有人..或是未經同意而強行進入.. 可能會衍生其他糾紛
再不然便是有足以懷疑屋內特殊情事.. 例如房客自殺或非法行為.. 此時要請管區員警及里長陪同.. 並攜帶錄影..錄音設備會同入內.. 才能避免日後遭被告指控...
現階段...光是以想進去看看屋內家具.家電狀況為由.. 似乎理由上還不充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1/01/12 12:54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