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要:
張三駕駛自小客車於○年○月○日在○○市○○區○○路與○○路口與騎車的李四、王五發生碰撞,造成李四、王五受傷,雙方的車輛均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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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調 解 書〈筆 錄〉 |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時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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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編號: 案號: 年 民 調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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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謂 |
姓 名 〈或名稱〉 |
性別 |
出生日期 |
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 |
職業 |
住所或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
連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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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
張 三 |
男 |
00.0.0 |
A1234567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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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路○號 |
請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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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造 人 |
李 四 王 五 |
男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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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路○號 ○市○區○路○號 |
請填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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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當事人間 民事車禍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調解,事件概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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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禍發生時間:○年○月○日 午○時○分許 二、車禍發生地點:臺北市大安區 ○○路與○○路口 三、聲請人車號:XY-1234號 (自小客)車 四、對造人車號:ABC-123號 ( 機 )車 BCA-321號 ( 機 )車 五、人員受傷(亡)及車輛受損情況: (一)【 】有人受傷:姓名(李四)【 】有人死亡:姓 名( ) (王五) (二)【V】車輛受損:聲請人(張三) 對造人(李四、王五) 其他補充說明: 懇請 貴會協助調解賠償事宜,以解決紛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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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現正在 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審理中,案號如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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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及件數 |
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照片、診斷證明、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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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調查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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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臺北市大安區調解委員會 中華民國 ○ 年 ○ 月 ○ 日 聲請人:張三 〈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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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筆錄經當場向聲請人朗讀或交付閱覽,聲請人認為無異。 筆錄人: 〈簽名或蓋章〉 聲請人: 〈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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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禍有時不是1對1的關係,有時也會發生三輛以上的汽、機車相撞的連還車禍。為了能夠釐清彼此的肇事責任,一次解決車禍糾紛,最好將車禍當事人一併列入聲請調解。
2.有時協調過程中,也許只有其中兩位當事人達成共識,調解實務上,是可以分案先就有共識的當事人部分製作調解筆錄;例如本範例中,如果聲請人張三與對造人李四達成共識,那麼調解會可以先分案就張三與李四的部分製作調解筆錄。
3.至於張三與王五或李四與王五的部分,可以擇期續行協商,也可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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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Ku2014/08/03 20:07律師你好,我也要學習法律知識,我應該要從哪裡著手,可以看哪些書籍?求解,謝謝
當不知法律的人總被挨著虧,是嗎?我只想保護善良的人。(end0106@yahoo.com.te)有心習法助人是好事
建議你從法學緒論之類的基礎法學叢書開始讀起,這樣比較不吃力
然後再研讀實體法,從基本民、刑法概論的書讀起
或是到社大去進修相關課程,有老師教是比自修要好得多
對了~我不是律師,只能算是從事平民法律服務的工作者,諒察!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8/04 19:24回覆
1樓. Ku2014/07/30 18:15若侵佔他人金錢一個月,最重與最輕罪刑是什麼?會被關嗎?(end0106@yahoo.com.tw)普通侵占罪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侵占的行為只要一完成,就成立犯罪,侵占多久得時間不是重點。
想知道侵占罪的相關法條及法定刑,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輸入【刑法】,找到侵占罪章去查看即可。
第 二 編 分則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08/01 01:25回覆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38 條 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