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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影響力新視野 呂維寧

考驗人性遊戲,把5個人關進毒氣室,裡頭只置放4個防毒面具,當轉開毒氣按鈕時,保證5人拼命搶4個防毒面具戴,因為生死交關沒人會把寶貴性命禮讓掉的,船難落水也是,大家必不擇手段搶搭救生艇或搶奪救生圈,奪命攻擊都可能〈鐵達尼號男主角捨己救愛人是例外〉,戲院失火逃生,也絕對互相推擠踐踏搶先往外衝,強者不會斯文客氣的,難期待任何人碰此情況不這麼做可能性,所以刑法對緊急避難行為原則不罰,然而交通部開放民眾舉發違規,用路人彼此缺乏致命關聯性,卻造成各方相互陷害之「冤冤相報」,良制抑惡法且請網友留言抒發己見矣!

筆者開門見山直截了當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是唯恐天下不亂惡法,據非官方統計資訊,一上駕駛座手握方向盤,火氣就上升的「路怒症」已佔開車族7成以上,主管機關竟還要額外製造交通仇恨,實在搞不懂交通部與立法者頭殼在想什麼,監理站與警察單位也扮演「助紂為虐」法匠,台灣是現代民主社會,又不是極權國家,取締交通違規居然取法戰國時商鞅變法,「五車為保,十車相連」互相檢舉,只差未實施連坐罷了!也似取經對岸街道辦事處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滿街舉發違規的「抓扒仔」防不勝防,最氣的是這些人抓小縱大,專檢舉微不足道案件,擋路中央重大違規反乏人問津。

道交條例 7-1 條開放民眾對某些違反該條例之行為者,得敘明事實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鼓勵」民眾違規檢舉樣態多達18項,實在離譜的亂七八糟,若妨礙性與危險性的交通違規,竭誠歡迎私人檢舉係不賴創意,畢竟警力不足違規猖獗,科技執法也依法須曝露行蹤,負有公告週知的義務,駕駛人有自動拍攝設置處所知的權利,否則告發無效,民眾舉發具輔助功能,亦給沒有警察地段投機者當頭棒喝作用,然而開放項目浮濫,開罰單「交通義警」充斥,人在家中坐,莫名其妙收到罰單通知,恐怖統治味道油然而生,明明戰戰兢兢開車還是接紅單,顫慄指數頗高,肇因細如牛毛且龜毛罰則多達 93 條,陷害型檢舉人也多數,正常人不會那麼閒的。

筆者據兩次慘痛經驗,舉發都屬刻意埋伏無差別檢舉的魔人,固定位置靜止狀態非動態,根本不是基於公益臨時起意的所謂檢舉達人,他自個兒違規佔用慢車道且黃線違停才爛,被罰者訴訟要求要罰一起罰,法官卻說不能主張「違法平等」,所以反檢舉無效,監理站就拿這判例當選擇性執法的雞毛令箭,駁回申訴及不受理反檢舉,儼然包庇違規始作俑者。另一案是前車後拍檢舉我左側車輪壓雙白線,註明「未依標線行駛」,這種違規取締是考驗駕照嗎?簡直吹毛求疵,無異雞蛋裡挑骨頭,無可厚非輕微違規罪不至罰,警察專業應勸導取代取締,微罪不舉才是,要不然出門繞一圈,行車記錄器大小違規交給主管機關,準叫監理站與交通隊門庭若市,保證縣市政府公庫大發利市哩!但我不會這麼壞心眼暨無聊,只透過當天當時段調出前車是何方神聖「反蒐證參考」罷了。

抓到部屬上班遲到,甲主管立即把他叫過來斥喝,責問為何遲到,且採取懲罰以資警戒;乙主管則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假裝沒看見,不了了之充當好好先生;丙主管卻是對某些部屬絕不放過,某些部屬假裝沒看見。三種管理態度影響同仁觀瞻,殊不知管理哲學決定管理科學,路人檢舉違規與主管機關告發違規,也是如此,要嘛一視同仁莫有漏網之魚,總是滿街大違規被無視,無傷大雅的紅單滿天飛,民眾告發權像選罷法一樣,是把兩面刃,可以互相報仇陷害,台灣已然霸凌樂土,還要多個罰單王國綽號,苛刻法規極盡霸凌汽機車駕駛,撇開政黨顏色,民進黨執政該給的不給,如取消統一發票增開3組普獎,不該罰的猛罰,該輕罰的重罰,筆者區區小違規,不栽在警察攔截,不栽在自動測速器,專栽在檢舉魔人惡作劇快門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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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示意圖123rf)

監理站申訴答覆也很制式及偏頗,上班是條蟲,下班是條龍,所以下班鐘響難免歸心似箭,筆者機車時速一不留意就「飆」到64公里,那條台南「文華大道」的特性是路又平又寬又沒車,也談不上事故多路段,但警察單位偏愛在那邊執行測速,速限也設在與路寬不對稱的50公里「龜速」,擺明開紅單捕獸陷阱,儼然擺一台吃角子老虎在路邊24小時營業,像免店員顧的夾娃娃機〈自動拍攝沒布娃娃被夾成本〉。

違規就是違規,理由不必扯太多,拿到生平第一張處女作罰單,筆者本於寧信科技產物,不欲多所爭執,卻仍遞出申訴陳述書,違規最大爭議處且影響取締效力的是,既是警察親至現場執法,轄區分局查處覆文承認當天確有派員到場實施測速勤務,由拍攝角度平行非居高臨下,且路邊拍成背景可證,為何未恪遵道交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才得以逕行舉發取代」,警方明顯偷懶便宜行事,當面點清銀貨兩訖乃交易明確暨誠信原則,事後寄罰單免與民眾糾紛確實省事,但妨害違規人當面異議權,事過境遷徒增雙方舉證難度,也易有「後製」造假風險,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究屬強制規定或僅訓示規定,有司法待專業認定,然而它衍生前方有無立警示牌舉證,則強制規定,其影響及於罰單效力。

分局查復監理機關之數張相片,距離合乎規定與儀器合乎標準,違規人絲毫無意爭執懷疑,倒是有立警示牌照片未附拍攝日期,毫無說服力可言,天曉得它清光緒或民國幾年拍的,此質疑監理站承辦員也認了照片沒附日期怪怪的,卻聲明站在「同為公務員」立場寧信機關舉證,也就是說姑且信之意思,但攸關懲罰性罰款,涉及人民財產權剝奪侵害,採證可如此寬鬆恣意嗎?警方不依條例 7-2 條執行交通取締在先,敷衍提供不曉猴年馬月拍的「失真」照片交差了事在後,監理站基於客套居然「姑妄採信」,歸仁分局無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情形,光憑「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即逕行舉發,行為就已鑄成執法錯誤,完全依賴自動拍照科技執法,交通警察乾脆裁撤,警力投入治安,全面啟用自動攝影即可,可是交通執法係當場攔截為主,科學儀器取證為輔,文明先進國家多認為充斥街頭巷尾的監視器侵害人權違憲,勉強存在乃補交通人力不足必要之惡。

故而違規照片及測速數據,證明筆者車速不快,前後左右空無一車,周遭只我靠邊騎機車,該當時車況非擁擠車水馬龍,或行駛內線道不宜貿然攔車引發事故,我也非不服取締逃逸之輩,毫無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狀況,警察捨攔截舉發,選擇郵寄逕行告發掛號通知,不可思議費疑猜,不守法匪夷所思,監理單位如此把握警方立告示牌非屬「補強證據」事後動作?條例 7-2 條是筆者申訴特別強調事項,很重要只差沒說三次,這也是監理站人員本職學能,尤其負責申訴專股,承辦人竟稱不曉有此規定,表示要再查法規看看,天呀!申訴已回覆結案,申訴訴求重點居然疏忽,承辦員究竟有無詳閱及理解申訴書內容?

再者疑點之二,刑警怕身份敗露才便衣辦案,交通警察便衣取締違規就怪了,當天筆者未見警〈機〉車及制服警察,否則那麼顯眼誰還敢超速,只隱約看到兩名狀似工人打扮者立於「可能是」測速器旁,「交通刑警」騎士我算首開眼界,是否因穿著私人便服才不方便攔車違規人?交警地形地物利用還「迷彩偽裝」抓違規,有必要這般鬼祟嗎?這項申訴質疑,警分局「這題跳過」不回答,莫非違反勤務規定致難言之隱?故而警方取締違規不按牌理,重要舉證也欠具體明確,關係人民權益監理站焉得和稀泥搭配採信,第一次違規的第一次申訴,就「好運」碰到監理站天才答覆,「這是我們喝的水嗎」懷舊廣告台詞,筆者不禁要問,這是我們中華民國監理單位的天兵公務員嗎?

另外小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規定,2011年5月即道交條例第31條修法通過,且經長達逾 8 個月之勸導期,這樣的漫漫暨諄諄宣導難道還不夠,為何新法上路執行卻窒礙百出?筆者認為法條本身及執行態度皆有商榷餘地,請問這條法律修法意旨何在?應該說「安全」才是執法唯一最高原則。

首先碰到的棘手問題,是舊型車後座未有安全帶設置,有的是後面3人座只兩套安全帶,還有營業車「務必」提醒乘客之困擾。警察單位表示將對前類車種通融不予告發,「是不能也」非戰之罪看似合理,但讓人納悶不解是,綽綽有餘的緩衝期間他們為何不去裝配呢?所以事實證明根本「是不為也非不能也」;計程車後座乘客繫安全帶也因藝人男友毆傷司機事件,警方有意不罰酒醉和外籍客,強制繫安全帶與強制戴安全帽,立法旨意皆基於保護生命安全考量,既如此,想必死神不會隨之網開一面而垂憐寬容吧,酒醉意識不清可以不罰,那眼盲、目不識丁、耳聾者等是否也該不罰之列,因為其輩看不到、瞧不懂、聽不見…同樣邏輯思考,少林武僧與剛燙髮的也不用戴安全帽,因為練就鐵頭功或怕破壞髮型。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責任,法律公布產生周知效力,人民有知法守法義務,計程車司機需善盡告知乘客義務,否則罰款司機,壓根兒畫蛇添足徒衍生紛爭之蠢立法罷了。

依法行政是公務員執行公權力最高指導原則,而法律優位又是依法行政重要原則,子法不得逾越母法,行政命令尤不得抵觸法律,雖說法不外人情,所謂「立法從寬執法從嚴」,公路法規明訂處罰條文,警政署制訂執行辦法或通令執行標準,其警戒線豈可一再退移,甚至鄉愿隨興,「安全」係繫安全帶不能討價還價原則,怎可選擇性就特定對象例外禮遇,三折四扣結果,所剩無幾,安全帶好像可有可無,不是真心為開車族著想,只為多闢一取締項目似的!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高速公路車禍與國父孫女前車之鑑喚醒此一「立法良知」,多數駕駛人不以為然批評政策擾民,火燒車時安全帶妨礙緊急逃生電影畫面縱然常見,畢竟開快車才是車禍肇事元兇,亦傷亡主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