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5
2014/01/17 16:56
瀏覽5,902
迴響0
推薦2
引用0
民事上訴補充理由狀
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00號
承辦股別:樂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
上訴人:呂00〈即原審被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
性別:男 生日: 職業:退休
住:510 000000000
電話:04-0000000
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審原告〉
住: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
為不服「102年度員簡字第272號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的判決 ,已提出上訴狀暨三次補充理由訴狀,僅於言詞辯論前敬再補充上訴理由如下:
一、勞工保險條例早有「年資保留條款」增訂,故勞保補償單在補償
已投保年資怕勞工將來領不到老年給付損失之「官方說詞」,太
昧實缺乏根據了。應是概括補償資遣勞工因勞保「半途而廢」所
衍生之斷送「勞保倒吃甘蔗條款」權益損失方為正解〈勞公保都
有漸入佳境久保福利條文〉,不管切結書文義解釋或民營條例立
法初衷旨趣皆然 。
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是經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並由國家元首公佈施行兼具實質意義及形式意義之法律 , 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則是依其授權訂定頒布之子法規,經濟部訂定的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精簡〉人員處理要點幾經修正亦乃順應該等法規迭有修改而為。系爭切結書係依該些法令所擬具的定型化契約 ,補償金繳回之條件成就要件乃照錄於法規條文,審判官究竟憑何另起爐灶再予抄不同案情的判例據為己有新解?而且依「法律位階理論 」,法律優越原則不僅為學理上之原則,抑且為法制上所確認,依此原則,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司法機關須依法裁判,自由與財產之侵害亦嚴格限於須有法律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之干涉保留〉,怎麼個忽地容許法官無法律依據〈故意捨之〉,竟能以偏差見解侵害人民財產權在法律及契約上保護規定,原審判定特別條例明訂的「條件成就要件」是「尚非可取」,法官審查法律且認定條文規定“違法”,法庭見解可以凌駕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布的法律規定,這不等同甩了 113 位立委和國家元首一巴掌,司法「 一權獨大」乎?有聽過法院審查裁量瑕疵的行政處分 ,尚未聞審查法令規章例子,上訴人依法主張遭原審引不符事實的證據暨沒有根據的論理判定「尚非可取」,這樣子以假亂真的司法判決,不可理喻,違法至顯!難道上訴人只能無奈發出「滄海一聲笑 」?原審引用假證論述作為判決被告敗訴心證,依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形成〉的證據所作出的判決〈毒果〉,當然違法,此「毒判決 」不足採,懇請上審予判決廢棄糾正。
三、一審唯一辯論庭歷時30分鐘不到,被告要駁斥及提問原告,卻遭法官當庭制止表示:「等一下會給你時間」,庭上卻於確認被告幾件事證後問有無新書面證據提出,隨即定期日宣判,被告有遭「突襲 」感!程序瑕疵被告〈上訴人〉可權且不計較,但原審明明於閉庭前定調系爭是「純法律見解歧異」,兩造亦表示無異議 ,但為何法官判決卻不從法律層面解析歧見,偏直在切結書解釋上鑽牛角尖以蓄意模糊焦點呢?
四、原審判決捨法令依據適用,執意引用判決例好方便在切結文上自作「高論」〈抄襲〉,判決理由自相矛盾隨處可見,例:相信會簽切結書是因原告由勞保保留年資已確信被告將來一定領得到老年給付 ;判決理由卻又謂原告會給補償是因唯恐被告將來領不到老年給付產生損失。又稱「雙方約定於被告將來另行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才應繳回原補償機關」,結論卻 360 度大轉彎認定「本件被告離職退保後,雖未再參加勞工保險,然既已申請領取老年給付,則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即負有返還勞保補償金之義務。被告抗辯勞保補償金之返還,應以將來依法再參加相同保險及領取老年給付為停止條件,尚非可取。」這樣的違反經驗、論理法則的判決理由 ,好像當事人既其情可憫受冤屈,又是其行可誅罪無可逭,如此認事用法判決,讓人十分精神錯亂!還把被告塑造成月薪三十萬讓人眼紅之「高貴身價」,台灣治安敗壞,難道要陷害被告成歹徒覬覦肥羊?
五、查民事訴訟法第 223 條:「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同法第 224 條第一項:「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 ,應朗讀或口述要領。」又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第 87 條:「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再參照《86年台抗字第 182 號》:「判決之宣示,係指法院將內部已成立之判決在公開法庭將判決主文予以朗讀,並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而向外發表之方法,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25條,及第 213 條第1項第 6 款規定自明。至法院電腦查詢系統不過為方便當事人查詢之行政作業,究不能作為判決有無宣示之依據。」原審於 102 年12 月 3 日“辯論終結”即宣告同年月19日下午四點宣判,宣判期日雖與辯論終結時起逾二星期,畢竟此僅訓示規定不得作為上訴理由,但依上開法律與判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其宣示判決之程式皆須「公開朗讀主文」,判決當天上訴人依約準時抵達法庭,豈知竟吃閉門羹,經服務人員告知本日並無開庭,只見書記官不好意思表情說出訴訟結果並給判決書簽收,這種私下偷偷摸摸進行的宣示判決程式,毫不符合組織法規定之「應公開法庭行之」 ,被告想當庭陳明上訴的法定權利都遭剝奪,難道本訟有不可公開事由?就算有,審判長亦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才是 。原審宣示判決之程式不符法制,其判決或不因之無效,然屬明顯程序瑕疵!
六、原審判決引為證據基礎的證物引用有瑕疵:原審當庭接受原告遞交之高院「100上易字271號」判決書證據,並和盤引用為判決心證基礎,卻不予被告就此有辯論機會,其判決即為有法律上之瑕疵。以下兩判例足資參照↓
《70年台上字第2007號》
為判決基礎之資料,應提示兩造為適當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本件原審引用另案之訴訟資料作為裁判基礎,但經核全卷,並無調取該卷提示兩造為辯論之記載,原判決遽予援用,自有未合。
《37年上字第6935號》
原審未就調查字據之結果,曉諭上訴人為言詞辯論,使得盡其防禦之能事,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無違背,其以此項證據調查之結果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判決基礎,其判決即為有法律上之瑕疵
七、原審判決違法更且違憲,本訴攻防已拉抬至憲法層次之爭: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明令公佈的法律條文規定,竟被法官判決宣告「尚非可取」,像話嗎?!法院恣意否決法律成規,那現有的法律都還算數嗎?應依法判決的法院,什麼時候可以限縮立法權以膨脹司法權?如若國家法律僅供法官參考,那立法權併入司法權算了!既是法院判決所向披靡無敢攖其鋒,立法院索性提案第八次修憲,法制任務讓審判官一貫作業造法就得了,立院跟總統都可退居幕後也。基於權力分立原理,中央五院乃立於合作制衡關係,吾國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之權。」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按憲法之規定,立法權劃歸立法院,統一解釋法令之權方歸屬司法院,但其解釋權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仍專屬大法官會議權責而不在法院。法官不受干涉的獨立審判,仍須建立在「依據法律」基礎上,非是為所欲為不按法律的妄自見解,否則,法律明確遵循及安定性淪喪,人民權利依法受保障的信賴保護安在矣 ?!原審判決竟可片面將法條的某句文字刪除,還認定它「尚非可取 」,不僅違法,更且違憲。
八、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觀之原審判決文句錯誤頗多,卻不符本條文得裁定更正條件,除了廢棄一途,如何補救?
九、原告追討補償金不合法理由,上訴人已於一審答辯及上訴理由陳述甚詳,二審應依法更判上訴人勝訴方為合法判決。
此 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報載「法官複製判決書遭解職及彈劾移送懲戒案例」影本貳件。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具狀人: 〈撰狀人同具狀人〉
女法官複製拼湊判決書 遭監院彈劾
2014年01月14日12:07
【吳家翔/台北報導】監委黃煌雄與劉興善調查指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靜茹在2010年間審理該院民事案件時,以複製他案判決書之方式,製作明顯錯誤的判決書而送達給案件當事人,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損害司法威信,違失情節重大,監院今通過彈劾,並將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委指出,陳靜茹在2010年宣判一起民事案件判決後,判決書仍未製作完成,為避免遲延交付判決原本,將尚未製作完成的判決書電子檔上傳至台北地院民事審判資訊系統。而心證的理由大部分都是複貼自與該案件毫無關聯的他案判決理由並調整其段落項次,使外觀符合判決格式的判決書電子檔,同時疏於告知書記官判決書尚未完成,導致書記官列印錯誤的判決正本送達當事人。
監委說,民眾對司法公信的要求甚高,涉訟當事人莫不期待法官以如履薄冰的嚴謹態度,審慎處理攸關人民重要權益的每一件訴訟案件,陳法官為求案件報結不遲延,任意複製他案判決理由,草率貼至裁判理由書中,全不問主文、理由是否一致,輕率疏忽的態度已傷害民眾對司法的公信。
判決書複製貼上 打混法官陳靜茹遭彈劾.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監察院14日以製作明顯錯誤的判決書並送給案件當事人為由,召開彈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靜茹的審查會,最終10票比3票彈劾成立。提案彈劾的監委黃煌雄、劉興善表示陳靜茹的行為,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損害司法威信,因此提案調查並親自約詢。
▲台北地院女法官陳靜茹14日遭監察院彈劾。(圖/翻攝自臉書)
監委的調查報告指出,陳靜茹99年因為手中的民事案件判決時,判決書仍未製作完成,為了避免遲延交付判決原本,竟然複製其他毫無關聯的他案判決理由,調整段落之後再貼到判決書上,讓判決格式外觀看起來是對的,然後就將電子檔上傳到法院的資訊系統,直到不知情的書記官將判決書寄給當事人後,事情才曝光。
原告被告當事人,收到判決書都覺得怪怪的無法理解,向法院反映,但陳靜茹依然沒有更正判決書的內容,直到約莫一年後,案子在二審辯論時被高院法官發現存在兩份判決書,陳靜茹才做了更正的裁定。
黃煌雄與劉興善都認為,民眾對司法公信的要求很高,訴訟當事人都期待法官以如履薄冰的嚴謹態度,審慎處理攸關人民重要權益之每一件訴訟案件,但是陳靜茹先是草率地任意複製他案判決理由,貼至裁判理由書中,發現錯誤時又沒有在合理期間內裁定更正,已經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其違失之行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民事訴訟法、法官守則等規定均有違背,因此提案彈劾,監院也在上午的審議會中以10票比3票通過彈劾。
陳靜茹曾在被移送監院調查時,透過北院發言人賴劍毅解釋,99年間,她因加班趕年底結案,可能是因為案件較多才導致疏失。
[社會] 「鍵盤女法官」拼業績 上網複製判決「反正你敗訴啦」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陳靜茹為拼績效,複製他案判決書寄給當事人被抓包,遭移送監察院。(圖/翻攝臉書)
審理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假處分案」勝訴的陪席法官陳靜茹,3年前為拼績效竟上網複製他案的判決理由,硬是搞出一份「牛頭不對馬嘴」的判決書,當事人反映收到烏龍判決,還被書記官嗆:「反正你敗訴就對啦!」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情節嚴重,16日將陳靜茹移送監察院審查,若遭彈劾最重可撤職。
這起承包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工程糾紛,原告是浩邦公司,被告為鑫機公司。法評會決議書指出,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陳靜茹99年12月16日宣判,她擔心無法在5天內生出判決書,會影響年底考績結果,竟上傳一份判決理由「抄來」的判決書交差了事。
但粗心的陳靜茹事後忘記更正,書記官就這樣把烏龍判決寄了出去,當事人之一的鑫機公司李先生一看覺得奇怪,向書記官反映卻被嗆要他別小題大作,忍不住痛罵:「真不敢相信法院爛到這種地步!」
法評會認為,陳靜茹製作「AB判決書」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官應盡的義務,損害當事人對判決正確性的最本信賴,決議將她移送監察院審查,若通過彈劾,陳靜茹將面對申誡、記過、降級、停職等懲戒處分。
協助李先生聲請此評鑑案的民間司改會發言人林峯正表示,法評會把違失法官交給外部機關審查,落實《法官法》精神,而不是關起門來搓湯圓,應給予肯定。但陳靜茹上月13日才審理王金平和國民黨的官司,隔不到多久時間就因3年前舊案被移送,時機相當巧合。
荒唐!上網複製判決書 女法官遭解職
時間:2012/05/31 11:42
法官太偷懶,居然上網剪貼判決書,荒唐的行為,現在因此被解職,成為首例!高雄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審理一起工程款糾紛時,因為來不及寫出判決書,竟然上網找其他判決文來代替混充,讓被判敗訴的業者看不懂判決書無法上訴,現在司法院將這名失職法官,解除法官職位,降調司法事務官,並移送公懲會議處。
判決書上寫著被告防水工程糾紛,遭原告催討剩餘的工程款,不過敗訴的被告卻是間科技公司,跟防水工程完全沾不上邊,讓他們收到這張判決書一頭霧水,甚至敗訴的公司,想要上訴,也從判決書找不到到底輸在哪裡。
敗訴公司:「我們工廠做電池處理的。」記者:「跟防水工程有關嗎?」敗訴公司:「沒有,沒有關係。」
搞烏龍的法官林意芳,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42期結業,擔任過民事庭、刑事庭法官,目前是試署法官,在去年底審理,一起工程糾紛,她訂出宣判日期,卻因為來不及寫好判決書,被查出竟然上網修改其他判決後,就交給書記官報結,事後她雖然緊急以裁定更正的方式補救,不過已經來不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101.3.12):「有講到說她的案件比較多,覺得案件比較多一時疏忽,她先叫了一篇(判決)過來,可能她自己的例稿或什麼,然後去改。」
由於這名女法官屬於試屬法官,需要考核通過,才會成為終身職的實任法官,對於她的荒唐的行為,司法部人審會已經決議,解除法官職務,降調為司法事務官,這也司法院下重手,淘汰不適任法官的首例。
案號:103年度簡上字第00號
承辦股別:樂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貳佰伍拾元
上訴人:呂00〈即原審被告〉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0000
性別:男 生日: 職業:退休
住:510 000000000
電話:04-0000000
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審原告〉
住: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
為不服「102年度員簡字第272號請求返還勞保補償事件」的判決 ,已提出上訴狀暨三次補充理由訴狀,僅於言詞辯論前敬再補充上訴理由如下:
一、勞工保險條例早有「年資保留條款」增訂,故勞保補償單在補償
已投保年資怕勞工將來領不到老年給付損失之「官方說詞」,太
昧實缺乏根據了。應是概括補償資遣勞工因勞保「半途而廢」所
衍生之斷送「勞保倒吃甘蔗條款」權益損失方為正解〈勞公保都
有漸入佳境久保福利條文〉,不管切結書文義解釋或民營條例立
法初衷旨趣皆然 。
二、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是經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制定成為條文,並由國家元首公佈施行兼具實質意義及形式意義之法律 , 經濟部所屬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則是依其授權訂定頒布之子法規,經濟部訂定的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專案裁減〈精簡〉人員處理要點幾經修正亦乃順應該等法規迭有修改而為。系爭切結書係依該些法令所擬具的定型化契約 ,補償金繳回之條件成就要件乃照錄於法規條文,審判官究竟憑何另起爐灶再予抄不同案情的判例據為己有新解?而且依「法律位階理論 」,法律優越原則不僅為學理上之原則,抑且為法制上所確認,依此原則,行政機關須依法行政,司法機關須依法裁判,自由與財產之侵害亦嚴格限於須有法律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之干涉保留〉,怎麼個忽地容許法官無法律依據〈故意捨之〉,竟能以偏差見解侵害人民財產權在法律及契約上保護規定,原審判定特別條例明訂的「條件成就要件」是「尚非可取」,法官審查法律且認定條文規定“違法”,法庭見解可以凌駕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布的法律規定,這不等同甩了 113 位立委和國家元首一巴掌,司法「 一權獨大」乎?有聽過法院審查裁量瑕疵的行政處分 ,尚未聞審查法令規章例子,上訴人依法主張遭原審引不符事實的證據暨沒有根據的論理判定「尚非可取」,這樣子以假亂真的司法判決,不可理喻,違法至顯!難道上訴人只能無奈發出「滄海一聲笑 」?原審引用假證論述作為判決被告敗訴心證,依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形成〉的證據所作出的判決〈毒果〉,當然違法,此「毒判決 」不足採,懇請上審予判決廢棄糾正。
三、一審唯一辯論庭歷時30分鐘不到,被告要駁斥及提問原告,卻遭法官當庭制止表示:「等一下會給你時間」,庭上卻於確認被告幾件事證後問有無新書面證據提出,隨即定期日宣判,被告有遭「突襲 」感!程序瑕疵被告〈上訴人〉可權且不計較,但原審明明於閉庭前定調系爭是「純法律見解歧異」,兩造亦表示無異議 ,但為何法官判決卻不從法律層面解析歧見,偏直在切結書解釋上鑽牛角尖以蓄意模糊焦點呢?
四、原審判決捨法令依據適用,執意引用判決例好方便在切結文上自作「高論」〈抄襲〉,判決理由自相矛盾隨處可見,例:相信會簽切結書是因原告由勞保保留年資已確信被告將來一定領得到老年給付 ;判決理由卻又謂原告會給補償是因唯恐被告將來領不到老年給付產生損失。又稱「雙方約定於被告將來另行參加勞保領取老年給付時才應繳回原補償機關」,結論卻 360 度大轉彎認定「本件被告離職退保後,雖未再參加勞工保險,然既已申請領取老年給付,則依系爭切結書之約定,即負有返還勞保補償金之義務。被告抗辯勞保補償金之返還,應以將來依法再參加相同保險及領取老年給付為停止條件,尚非可取。」這樣的違反經驗、論理法則的判決理由 ,好像當事人既其情可憫受冤屈,又是其行可誅罪無可逭,如此認事用法判決,讓人十分精神錯亂!還把被告塑造成月薪三十萬讓人眼紅之「高貴身價」,台灣治安敗壞,難道要陷害被告成歹徒覬覦肥羊?
五、查民事訴訟法第 223 條:「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宣示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之期日或辯論終結時指定之期日為之。前項指定之宣示期日,自辯論終結時起,不得逾二星期。」同法第 224 條第一項:「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其理由如認為須告知者 ,應朗讀或口述要領。」又法院組織法第86條:「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第 87 條:「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再參照《86年台抗字第 182 號》:「判決之宣示,係指法院將內部已成立之判決在公開法庭將判決主文予以朗讀,並由書記官記載於筆錄而向外發表之方法,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225條,及第 213 條第1項第 6 款規定自明。至法院電腦查詢系統不過為方便當事人查詢之行政作業,究不能作為判決有無宣示之依據。」原審於 102 年12 月 3 日“辯論終結”即宣告同年月19日下午四點宣判,宣判期日雖與辯論終結時起逾二星期,畢竟此僅訓示規定不得作為上訴理由,但依上開法律與判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其宣示判決之程式皆須「公開朗讀主文」,判決當天上訴人依約準時抵達法庭,豈知竟吃閉門羹,經服務人員告知本日並無開庭,只見書記官不好意思表情說出訴訟結果並給判決書簽收,這種私下偷偷摸摸進行的宣示判決程式,毫不符合組織法規定之「應公開法庭行之」 ,被告想當庭陳明上訴的法定權利都遭剝奪,難道本訟有不可公開事由?就算有,審判長亦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才是 。原審宣示判決之程式不符法制,其判決或不因之無效,然屬明顯程序瑕疵!
六、原審判決引為證據基礎的證物引用有瑕疵:原審當庭接受原告遞交之高院「100上易字271號」判決書證據,並和盤引用為判決心證基礎,卻不予被告就此有辯論機會,其判決即為有法律上之瑕疵。以下兩判例足資參照↓
《70年台上字第2007號》
為判決基礎之資料,應提示兩造為適當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本件原審引用另案之訴訟資料作為裁判基礎,但經核全卷,並無調取該卷提示兩造為辯論之記載,原判決遽予援用,自有未合。
《37年上字第6935號》
原審未就調查字據之結果,曉諭上訴人為言詞辯論,使得盡其防禦之能事,即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不無違背,其以此項證據調查之結果為有利於被上訴人之判決基礎,其判決即為有法律上之瑕疵
七、原審判決違法更且違憲,本訴攻防已拉抬至憲法層次之爭: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明令公佈的法律條文規定,竟被法官判決宣告「尚非可取」,像話嗎?!法院恣意否決法律成規,那現有的法律都還算數嗎?應依法判決的法院,什麼時候可以限縮立法權以膨脹司法權?如若國家法律僅供法官參考,那立法權併入司法權算了!既是法院判決所向披靡無敢攖其鋒,立法院索性提案第八次修憲,法制任務讓審判官一貫作業造法就得了,立院跟總統都可退居幕後也。基於權力分立原理,中央五院乃立於合作制衡關係,吾國憲法第62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之權。」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故按憲法之規定,立法權劃歸立法院,統一解釋法令之權方歸屬司法院,但其解釋權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仍專屬大法官會議權責而不在法院。法官不受干涉的獨立審判,仍須建立在「依據法律」基礎上,非是為所欲為不按法律的妄自見解,否則,法律明確遵循及安定性淪喪,人民權利依法受保障的信賴保護安在矣 ?!原審判決竟可片面將法條的某句文字刪除,還認定它「尚非可取 」,不僅違法,更且違憲。
八、民事訴訟法第 232 條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觀之原審判決文句錯誤頗多,卻不符本條文得裁定更正條件,除了廢棄一途,如何補救?
九、原告追討補償金不合法理由,上訴人已於一審答辯及上訴理由陳述甚詳,二審應依法更判上訴人勝訴方為合法判決。
此 致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合議庭 公鑒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報載「法官複製判決書遭解職及彈劾移送懲戒案例」影本貳件。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具狀人: 〈撰狀人同具狀人〉
女法官複製拼湊判決書 遭監院彈劾
2014年01月14日12:07
【吳家翔/台北報導】監委黃煌雄與劉興善調查指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靜茹在2010年間審理該院民事案件時,以複製他案判決書之方式,製作明顯錯誤的判決書而送達給案件當事人,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損害司法威信,違失情節重大,監院今通過彈劾,並將全案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監委指出,陳靜茹在2010年宣判一起民事案件判決後,判決書仍未製作完成,為避免遲延交付判決原本,將尚未製作完成的判決書電子檔上傳至台北地院民事審判資訊系統。而心證的理由大部分都是複貼自與該案件毫無關聯的他案判決理由並調整其段落項次,使外觀符合判決格式的判決書電子檔,同時疏於告知書記官判決書尚未完成,導致書記官列印錯誤的判決正本送達當事人。
監委說,民眾對司法公信的要求甚高,涉訟當事人莫不期待法官以如履薄冰的嚴謹態度,審慎處理攸關人民重要權益的每一件訴訟案件,陳法官為求案件報結不遲延,任意複製他案判決理由,草率貼至裁判理由書中,全不問主文、理由是否一致,輕率疏忽的態度已傷害民眾對司法的公信。
判決書複製貼上 打混法官陳靜茹遭彈劾.
記者賴于榛/台北報導
監察院14日以製作明顯錯誤的判決書並送給案件當事人為由,召開彈劾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陳靜茹的審查會,最終10票比3票彈劾成立。提案彈劾的監委黃煌雄、劉興善表示陳靜茹的行為,嚴重侵害人民權益,損害司法威信,因此提案調查並親自約詢。
▲台北地院女法官陳靜茹14日遭監察院彈劾。(圖/翻攝自臉書)
監委的調查報告指出,陳靜茹99年因為手中的民事案件判決時,判決書仍未製作完成,為了避免遲延交付判決原本,竟然複製其他毫無關聯的他案判決理由,調整段落之後再貼到判決書上,讓判決格式外觀看起來是對的,然後就將電子檔上傳到法院的資訊系統,直到不知情的書記官將判決書寄給當事人後,事情才曝光。
原告被告當事人,收到判決書都覺得怪怪的無法理解,向法院反映,但陳靜茹依然沒有更正判決書的內容,直到約莫一年後,案子在二審辯論時被高院法官發現存在兩份判決書,陳靜茹才做了更正的裁定。
黃煌雄與劉興善都認為,民眾對司法公信的要求很高,訴訟當事人都期待法官以如履薄冰的嚴謹態度,審慎處理攸關人民重要權益之每一件訴訟案件,但是陳靜茹先是草率地任意複製他案判決理由,貼至裁判理由書中,發現錯誤時又沒有在合理期間內裁定更正,已經嚴重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其違失之行為核與公務員服務法、民事訴訟法、法官守則等規定均有違背,因此提案彈劾,監院也在上午的審議會中以10票比3票通過彈劾。
陳靜茹曾在被移送監院調查時,透過北院發言人賴劍毅解釋,99年間,她因加班趕年底結案,可能是因為案件較多才導致疏失。
[社會] 「鍵盤女法官」拼業績 上網複製判決「反正你敗訴啦」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陳靜茹為拼績效,複製他案判決書寄給當事人被抓包,遭移送監察院。(圖/翻攝臉書)
審理立法院長王金平「黨籍假處分案」勝訴的陪席法官陳靜茹,3年前為拼績效竟上網複製他案的判決理由,硬是搞出一份「牛頭不對馬嘴」的判決書,當事人反映收到烏龍判決,還被書記官嗆:「反正你敗訴就對啦!」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情節嚴重,16日將陳靜茹移送監察院審查,若遭彈劾最重可撤職。
這起承包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工程糾紛,原告是浩邦公司,被告為鑫機公司。法評會決議書指出,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陳靜茹99年12月16日宣判,她擔心無法在5天內生出判決書,會影響年底考績結果,竟上傳一份判決理由「抄來」的判決書交差了事。
但粗心的陳靜茹事後忘記更正,書記官就這樣把烏龍判決寄了出去,當事人之一的鑫機公司李先生一看覺得奇怪,向書記官反映卻被嗆要他別小題大作,忍不住痛罵:「真不敢相信法院爛到這種地步!」
法評會認為,陳靜茹製作「AB判決書」的行為,嚴重違反法官應盡的義務,損害當事人對判決正確性的最本信賴,決議將她移送監察院審查,若通過彈劾,陳靜茹將面對申誡、記過、降級、停職等懲戒處分。
協助李先生聲請此評鑑案的民間司改會發言人林峯正表示,法評會把違失法官交給外部機關審查,落實《法官法》精神,而不是關起門來搓湯圓,應給予肯定。但陳靜茹上月13日才審理王金平和國民黨的官司,隔不到多久時間就因3年前舊案被移送,時機相當巧合。
荒唐!上網複製判決書 女法官遭解職
時間:2012/05/31 11:42
法官太偷懶,居然上網剪貼判決書,荒唐的行為,現在因此被解職,成為首例!高雄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審理一起工程款糾紛時,因為來不及寫出判決書,竟然上網找其他判決文來代替混充,讓被判敗訴的業者看不懂判決書無法上訴,現在司法院將這名失職法官,解除法官職位,降調司法事務官,並移送公懲會議處。
判決書上寫著被告防水工程糾紛,遭原告催討剩餘的工程款,不過敗訴的被告卻是間科技公司,跟防水工程完全沾不上邊,讓他們收到這張判決書一頭霧水,甚至敗訴的公司,想要上訴,也從判決書找不到到底輸在哪裡。
敗訴公司:「我們工廠做電池處理的。」記者:「跟防水工程有關嗎?」敗訴公司:「沒有,沒有關係。」
搞烏龍的法官林意芳,中興大學法律系畢業,司法官42期結業,擔任過民事庭、刑事庭法官,目前是試署法官,在去年底審理,一起工程糾紛,她訂出宣判日期,卻因為來不及寫好判決書,被查出竟然上網修改其他判決後,就交給書記官報結,事後她雖然緊急以裁定更正的方式補救,不過已經來不及。
高雄地院庭長李淑惠(101.3.12):「有講到說她的案件比較多,覺得案件比較多一時疏忽,她先叫了一篇(判決)過來,可能她自己的例稿或什麼,然後去改。」
由於這名女法官屬於試屬法官,需要考核通過,才會成為終身職的實任法官,對於她的荒唐的行為,司法部人審會已經決議,解除法官職務,降調為司法事務官,這也司法院下重手,淘汰不適任法官的首例。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