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權問題與委會主委賴幸媛的去留標準
2008/07/31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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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賴主委的去留標準
【陳長文】
從法律角度來看,該歧視性的限制,不僅違反近年來台灣努力建立的憲法平等權保障制度,也悖於國際法所楬櫫之人權精神。以大陸地區以外的外籍人士相對分析,我國並未對外籍人士就台灣地區遺產之繼承權有所限制,為何獨對大陸地區人民採取針對性的歧視?而從國際法的角度而言,當代國際人權法所宣揚的普世人權,其意義即在落實無分種族、國籍、性別、年齡,使人人享有一定的基本權保障,針對性的剝奪或限制大陸人民的繼承權,更是違背憲法與國際人權的精神。
三、主導修改歧視大陸配偶的各項規定,包括縮短大陸配偶身分取得年限(至少與其他外籍偶配一致)、放寬工作權,並對大陸人民來台探親、探病及大陸配偶在台待遇問題中不合理、不符人權的部分全面調整與檢討。
人權表現如何,筆者認為,這才是陸委會主委去留的標準。(作者為律師,法學教授)
最後,台灣過去在兩岸有關人權問題上是嚴重落後的,國民黨總統馬英九在擔任陸委會特任副主委時,並沒有扭轉,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在陸委會主委任內也以冷淡的態勢持續漠視。我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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