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意識與學生權利
若說這社會的公民還缺乏什麼,我會肯定的回答:權利意識。所謂權利意識,其型態可分為對給與對人。前者在於理解自己所應享有的權利及其依據。後者在於尊重與平衡他我權利間的衝突。
對己之權利意識源於權利一物最初的目的:對抗公權力的任意侵害。對抗一語看似針對性甚強,其具體莫若賦加具公權力者一定義務及限制。對己權利意識之內容及在於理解自己有何等權利、其基礎為何、如何尋求協助、在自己權利及將受到限制或侵害時,以合法的手段避免、在受損害後,以合法手段尋求補償或賠償等。
對人之權利則源於「基本權利的限制」。其旨在調和私人間的權利衝突。鑒於權利的發展若毫無限制,則近似無權利存在,權利應該是有限度的。特別是私人間,對人權利意識即在於理解他人與自己權利的界線。規律自己的行為,以免傷害他人的權利;從積極意義而言,也可在為自己權利免受侵害多添一分保障。
關於權利意識在高中學權(學生權利)的實踐,筆者愚見以為,此等權利意識觀念之培養,即學生法治教育的體現。具體如學校對學生權利的限制應有法令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明確授權,而非出於一人或數人之恣意。又如導正師生關係自權力服從關係至權利義務關係。師生相互合作以教學相長、促進學習效率、提升教學品質。看似增加教學者及學校行政單位的負擔,但如同一班人需要被尊重,高中生的權利亦不應被任意輕忽。這不單是學校作為一公權力主體的義務,更是教學單位協助學生良好地社會化的義務。學生除受尊重外,也學習尊重他人,以及他人的權利。根本地解決霸凌及師生互信不足的問題。
隨著兩公約在我國生效、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的設立,顯見社會趨向重視人權的落實,社會的成員自當調整以順應新潮流,而非便宜行事、保有故習。或許我們無法短時間內要求所有人達成,但透過教育,可替社會注入更多新血,學權的爭取之目的莫若於此。惟,筆者提醒諸位學權提倡者,如同人權是人民所應享有權利的最低標準,學權亦應僅為學生應享權力之最低標準,莫因數項目標達成而驕矜。培養高中生與學校的權利意識、完備學生成為良好公民的條件,才是推廣學權與權利意識的最上位概念及最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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