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任運動教練聘任及退撫公聽會 2006/05/16>
※公聽會討論重點:
1、如何維護優秀運動選手及教練之職業尊嚴?
2、專任運動教練之工作權益如何落實保障,「準用教師」及「另訂新制:約僱退職儲金」哪一種制度是運動教練所需?
3、如何落實完成專任運動教練聘任與績效管理?
▲現況問題:
一、 聘用沒有法源,該等人員除北、高二市外,均未在人事單位登錄,爾後退休、年資均受影響。
二、 受聘於學校,卻未納入編制,其差勤管理、福利、待遇等均非屬學校一份子,就連招訓選手也要千託萬請,毫無尊嚴與地位。
教練工作沒有保障,導致許多家長不願意讓孩子當運動員,也就等於說運動無前途。因此,使得選手來源逐年減少,現階段家長均在等待政府對於運動員有何保障,才決定是否讓孩子當運動員。
▲爭議重點事項:
1)永業/績效~
*永業制≠績效制
一、教練爭取退休權益保障,是為工作尊嚴、要求與學校教職員身分地位相同,不要像現在的教練如次等教練。
二、訓練績效是每一位教練的天職,不論是發掘選手、輸送選手,或是為國爭光,是教練畢生追求的成就感與榮耀。
*不應將爭取退休視為教練就會怠惰,嚴重歧視教練人格。
永業制之下,不代表就不要求教練之績效。
2)教師/教練~
兩者全然不同,養成教育也不同
*教師—教育學生,做好進入社會的人格發展與職前準備。
教練—發掘與培育優秀選手,代表國家參加國際競賽,為國爭光。
*教師—師資培育之教育學程、實習。
教練—自小當選手、體育科系畢業(運動專業知識,如運動訓練法、生理學、力學、心理學、體能)、獲全國性競賽或亞奧運前3名成績、取得全國單項協會核發教練証,目前以學校客座或社團教練帶隊訓練,不論在運動專業知識或教練職務經驗相當豐富。
▲建議事項:
1)法制面
考量教練工作尊嚴,退撫是否比照其他教育人員準用教師之規定,應聽聽教練的多數意見。
2)聘用/管理
一、建議職務等級表及相關配套法規俟國民體育法修正通過後,於3個月完成,以利在95年9月開始聘用。
二、請教育部與體委會輔導成立中央及地方之「專任教練審議委員」,負責審議發展運動種類、分發的學校、教練甄聘與考核,對於不適任或學校發展特色變更,將教練做適當處置或解聘。
3)職前訓練
為因應教練在學校工作,應瞭解學校生態與教育本質,建議於法案中增列:教育部應針對未來獲聘之教練,辦理「職前訓練」及對已聘任教練進行在職訓練安排「教育相關課程」,以適應學校環境,並讓教練在體育與教育專業共同成長。
4)績效考核
強烈建議教育部,應研訂一套「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以作為淘汰不適任教練之依據,這與教練退撫保障並無衝突。
※公聽會結論~
一、經過向現場238位運動教練進行不具名問券調查,經統計238位出席的運動教練全部支持退撫制度比照教師。
二、紀政在現場以多年前台灣鍊球之父侯明豪於義務指導選手練習被鍊球不幸打導致死案,來強調運動教練退撫制度建立之急迫性,全場動容。
三、現場出席立委有陳景峻、林樹山、田秋堇、洪秀柱、王淑慧、李慶安、黃志雄,經聽過全程各方意見後,均認運動教練之辛苦不輸老師,應給予尊嚴之對待,彰顯政府對體育之重視。
四、總結:
1)考量教練工作尊嚴,退撫應尊重教練的多數意見,比照其他教育人員準用教師之規定。
2)主管機關輔導各級政府成立「專任教練審議委員小組」,負責審議發展運動種類、分發的學校、教練甄聘與考核,對於不適任或學校發展特色變更,將教練做適當處置或解聘。
3)為因應教練在學校工作,應瞭解學校生態與教育本質,主管機關應針對未來獲聘之教練,辦理「職前訓練」及對已聘任教練進行在職訓練安排「教育相關課程」,以適應學校環境,並讓教練在體育與教育專業共同成長。
4)主管機關應研訂一套「績效考核管理辦法」,以作為淘汰不適任教練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