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申報不實涉及偽造文書罪 ?
2012/09/14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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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0條規定 , 偽造,變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之偽造,係指無制作權者制作虛偽文書而言,是以,偽造文書,係指假借他人名義,而制作外形上足以使人認為係出自作成名義人的具有不真實性之私文書. 申報人登錄資訊不實時,其並非無制作權人,尚難論以偽造文書罪責.
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
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所以,申報人登錄不實,是否該當刑法第214條之罪責. 端視公務員對於申報事項有無實質審查義務而定.
依實價登錄制度之立法意旨觀之,主管機關對申報人申報登錄資料並無實質審查之義務,又各主管機關於申報人完成申報登錄後,方進行抽查核對登錄資料之正確性,尚非實質審查. 故實價登錄申報不實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申報人與權利人(買方)如就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應論以共同正犯,惟此屬事實認定之範疇,應視具體個案之情形判斷之.
資料來源:台北市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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