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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的登記權狀
2012/09/11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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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法定用語稱為「停車空間」,分為「法定停車空間」、「增設停車空間」與「獎勵停車空間」3種。

 

法定停車空間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不得以專有部分登記,僅得列入共有部分(即一般所稱之公共設施)登記為全體或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共有,無單獨核發所有權狀, 法定停車位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轉

 

增設或自設停車空間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車位. 獎勵停車空間係指依規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所設置之停車位. 符合構造上、使用上的獨立性,且有編列門牌或領取所在地址證明者,得以登記為區分所有建物,可單獨核發權狀,且可單獨出售給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以外之人.

 

民國852月以後,地政機關另增設車位編號登記,起造人得選擇依使用執照圖說的竣工圖轉繪所劃設的停車位測繪,並辦理停車位編號登記。區分所有建物登記簿之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即予以加註「車位編號○○.

 

停車空間的尺寸,小型車寬2.5公尺,長6公尺;大型客車寬4公尺,長12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空間,其1/2之車位空間,每個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公分。機械式停車設備寬2.2公尺,長5.5公尺及淨高1.8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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