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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應如何善用調解技巧?
2017/05/05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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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應如何善用調解技巧?

1. 由於當事人多為避免訟累,才來聲請調解,因此對於調解個案,委員應認知訴訟具解決糾紛之最後手段性,技巧上應對當事人先動之以,說之以,最後不得以再祭之以,使雙方瞭解利弊得失後,決定是否各退一步,以謀紛爭之解決。

2. 調解進行中,當事人之一方有私下協商之需要時,可同意其暫時離席,俟有結論後,再回調解桌續行調解。

3. 為促使調解之成立,如有必要,委員亦可將一造帶離調解桌進行協商;但要照會另一方,以免發生不必要之誤會

4. 委員應儘量維護兩造當事人之尊嚴,創造裡子與面子兼顧之雙贏結果。

5. 對當事人要察顏觀色、從人性的角度出發,適時給予被害之一方安慰或鼓勵或凸顯加害之一方負責解決問題的誠意,讓雙方當事人皆有台階可下,再從情、理、法的順序分析利弊得失,導入問題核心,較易促成當事人調解之成立。

6.當事人偕同到場之親友,如以言語或肢體行動挑釁對造時,委員應適時制止。

7. 調解進行中,委員發現當事人所言偏離原案主題而未就事論事陳述意見時,應予制止。蓋偏離主題之言論,無助解決本案原有問題,反而會升高對立之情勢,更不易達成共識。例如:房屋漏水之被害人,要求對造修復漏水,否則將舉發對造頂樓加蓋違建事。

8. 調解過程中,由於當事人間互信基礎薄弱,若調解氣氛欠佳,委員不妨請雙方當事人暫先離席,休息五到十分鐘後,再回桌調解。

9.     當事人間因調解條件差距過大,無法達成共識,調解顯無成立之可能時,委員仍宜耐心傾聽當事人可能想向委員提出之訴求或欲表達之意見,從心理面給予支持鼓勵或好言勸慰,勿逕向當事人表示:你們去法院解決好了……、不必在調解會浪費時間……等語,以免讓當事人誤會委員不尊重當事人。

10. 若當事人雙方意見不一致,暫時未能達成共識,可詢問雙方是否願意擇期續行調解,勿驟然逕予結案。

11. 調解成立後,秘書製作筆錄期間,為避免當事人可能於現場又起爭執,致生變故,委員可視情況請當事人離席活動,或上個洗手間等方式,以免調解成立後又功虧一簣。

12. 對於標的金額不大或法律關係較不複雜,純係「奇摩誌不爽」之調解個案,委員應察言觀色,從心理層面化解當事人對立之心結,以達促成調解之目的。

13.   對於採分期付款方式之調解案件,委員應考量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及債權人較有意願接受之範圍內,確認定期給付之期數及金額。

14. 採分期付款方式達成調解之案件,如期數較多(例如:24期或48期),致清償期限加長時,委員得建議當事人愈接近後階段之期數,其分期給付之每期應付金額宜較前階段每期應付金額多些,則債權人較有意願接受,調解成立之機會亦相對提高。

   例如:建議債務人第1期至第12期,每期應付壹萬元予債權人;第13期至第24期,每期應付壹萬伍仟元予債權人。

15.債務人現無資力,但有誠意解決債務問題,而債權人亦能體諒債務人之困境時,為確保債權人之債權,實務上,委員可建議債務人另覓第三人共負連帶清償之責,或提供票保、物保之方式,促成調解之成立。

16.實質調解之進展程序掌握在各位委員手中,對於調解成立有望之案件,更應運用耐心與愛心和當事人「磨時間」,儘量撿好聽的話說,例如:稱讚當事人都很理性、自制,或嘉許雙方解決問題的誠意……等等,以達促成調解之目的。

17.調解委員應善用調解成立之案例或個人社會親身經驗之事例,以增加說服力,協助當事人促成調解;具法律或其他專業背景之委員更可多方運用法令規定或實務上之見解,曉諭當事人相互讓步,以達調解成立,疏解訟源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