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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在調解進行中之禁忌
2017/05/05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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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進行時,宜避免下列之行為

  1.委員不得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

調解委員或列席協同調解之人,有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進行調解,阻止起訴、告訴或自訴,或其他涉嫌犯罪之行為,當事人得依法訴究。

  2.委員就所調解之個案內容及當事人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公開。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9條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

  3.調解進行中,委員儘量勿接聽電話,如有必要,亦請長話短說或調解結束後再行聯絡。

  4.調解進行中,切勿在兩造當事人面前僅對其中一方竊竊私語,造成誤會;亦勿顧著與一方聊天,忽略他方之感受。

  5.無論調解成立與否,切勿於兩造當事人未離去前,對其中一方竊竊私語,造成他方不必要之誤會。

  6.檢察署轉介之調解事件,有關轉介函附之附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庭訊筆錄或刑事案件移送書或被告資料所載之當事人前科紀錄等內容,不應提供或展示與當事人知悉。

  7.委員調解進行中,應避免捲入當事人間之紛爭,勿公親變事主,而與當事人起口角爭執。

  8.避免向當事人說出:我保證這樣沒問題...、包在我身上...、有事來找我...等語,一切應依法行事。

  9.勿先入為主,聽信片面之詞,避免對「」或對「」加入自我主觀意識的判斷,導致立場偏頗。

 10.調解進行中,委員如需離席,應先與當事人說明,宜避免徒留調解當事人自行協商溝通,影響調解委員會之形象。

 11.調解事件採獨任調解時,若調解進行中,委員因另有要公而須先離開調解會場時,宜向調解當事人委婉說明,非有必要,切勿將案件逕自轉交其他委員接手代調,以免引發當事人不滿。

 12.遇有同時(或先後)成立多件調解案件時,若製作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之人力不足,原則上可依調解成立之先後順序製作調解筆錄及調解書,委員宜請當事人耐心等候,勿以當事人趕時間或其他事由催促調解秘書或幹事加快製作筆錄之動作或要求優先為其製作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寫、誤算,徒耗眾人寶貴之時間,兼亦避免將來調解事件函送法院審核時,法院就有疏漏之調解內容要求補正或不予核定之結果。

 13.調解成立有望;惟當事人互信基礎不足,權利人若堅持要等到義務人履行一部或全部調解條件後,方同意製作調解筆錄及調解書時,委員得先簡要紀錄雙方的初步共識,作為協議內容,再另訂調解期日續行調解,不宜力勸雙方當下即應製作調解筆錄及調解書,以免日後生變,徒增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