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秘書的工作有哪些?
2017/06/01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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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調解條例 §33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置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相關學系畢業或經公務人員法律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之人員擔任;業務繁重之鄉、鎮、市得置幹事若干人,由鄉、鎮、市長指派鄉、鎮、市公所內適當人員擔任;其設置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秘書的工作1.綜理例行調解業務:
舉凡受理調解事件之聲請、訂定調解期日(包括開會時間及地點)、通知當事人及調解委員於排定之期日到場調解、製作調解筆錄及調解書、彙整卷證資料、檢送調解成立案件送請法院核定、寄發核定之調解書或不成立證明書及卷宗歸檔整理等程序事項,均屬之。
2.辦理每屆調解委員之聘任、連任或解聘事宜。
3.辦理年度資深及績優調解委員表揚活動及調解實務研習課程。
4.辦理年度調解委員至其他縣市調解會觀摩參訪之研習活動,促進交流。
5.配合法務部暨縣市政府民政局(法制局)辦理年度調解行政考評事宜。
6.配合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派之檢察官,辦理每半年到調解會視察調解業務及法令宣導事宜。
7.協調律師公會敦請熱心公益之執業律師,提供民眾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8.其他:例如兼辦公所與訴願、行政訴訟或國賠相關之法制業務。
幹事的工作
主要係協助調解秘書處理與調解相關之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