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臺灣新聞媒體報導、臺灣官網資訊,近日爆發的臺糖油品爭議,算是中聯油脂案延伸風波,核心焦點在於臺灣於同年5月即驗出合作廠商中聯油脂的原料油含有致癌物超標並進行退貨,卻未向主管機關通報,進而引發外界對於地方與中央政府「隱匿、蓋牌」及是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激烈論戰。
事件爆發始末,在於臺糖於今年5月11日前去臺中中聯油脂廠區取貨前進行抽驗,5月15日報告顯示該批「粗膠原油」一級致癌物「苯駢芘(BaP)」高達14.7ppb(大幅超標),臺糖隨即於5月18日通知對方「拒收退貨」,爾後中聯油脂致癌油案於8月初擴大因司法調查曝光,外界發現臺糖早在5月就知情卻未通報,批評國營事業「知情不報、吃案蓋牌」。
對此,經濟部與臺糖澄清,該批油品屬於未精煉的「粗膠原油(半成品)」,產權仍屬中聯油脂,且全程封存在臺中中聯廠區、從未進貨,臺糖並非該批油品的所有人,而僅是「買家」,退貨屬於商業履約環節;法律上的通報義務人應為油品所有權人(中聯油脂),不應追究買家的責任,並強調臺糖預先查驗並「預防性拒收」,成功阻遏了不良原料進入自家生產線,臺糖現售的32件市售油品檢驗均全數合規,絕對安全。
而為維護消費者信心,臺糖目前已將市面上相關大豆沙拉油品採取最高標準進行「預防性下架」,並全面送交第三公正單位複驗,而經濟部、食藥署持續重申臺糖無違法,而地方衛生單位,如臺中市、高雄市衛生局,則針對中聯油脂廠區的原料與製程流向進行全面稽查與裁處。
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規定,食品是指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食品業者則指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業者。
有從事油品販賣、輸入或輸出的臺糖,算是食品業者,而依照《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2項規定,食品業者應將其產品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自行或送交其他檢驗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檢驗,該條第5項又規定,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上段所述關於食品業者通報義務的規定中,僅規定發現產品有問題,應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沒有說非自有、產權不屬於自己的產品可以不用通報,故我認為,經濟部與臺糖的澄清說詞似是而非,有點混淆視聽、誤導大眾的意圖,這就讓我想起我所看過的另一現象,那就是臺灣食品業者或農民被驗出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不合格,到有關單位陳述意見時,也常會強調貨不是自己的,或者說是別人用了自己的銷貨代號在賣東西,意圖卸掉自己的法律責任。
另外,衛生福利部長石崇良說,油品的原料半成品不在通報範圍、臺糖不具通報身分,不知究責臺糖是什麼邏輯,這讓我想說,這不是邏輯問題,是法律問題,身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最高主管機關,其首長竟然這樣面不改色、傲慢地胡說八道、曲解法令,這讓我再次覺得石崇良實在不務正業、不適任衛生福利部部長,而應該要下臺,或者對他發起彈劾、凍結他的薪水!
如今看起來,經濟部、衛生福利部的官員,還有臺糖的人員,也就跟上述這些老百姓沒啥不同,對於涉己產品被驗出有問題,也馬上強調產品不是自己所有,但是照法條,作為食品業者的臺糖,驗出產品有問題不僅該做退貨的處置,也該通報,管你貨有沒有收下,有經手到、驗出有問題就該通報。
至於另外有媒體報導,龔明鑫說地方政府多查就不會發生,這也很明顯是因無知或官運亨通,或因處在上層階級、養尊處優而產生的傲慢,經我查詢龔明鑫過往經歷的相關資料,他完全沒有基層公務人員的歷練,也是一入公門就中央當高官,顯然也跟晉惠帝司馬衷一樣不知民間疾苦,過太爽,沒實際做過農產品或食品的採樣抽驗,所以大言不慚地說多查就不會發生。
多查就不會發生?好啊!龔部長你來做做看啊?或者,請問龔部長要不要提案多增加衛生單位的人力呢?或者幫忙付衛生單位稽查人員的薪水呢?若都做不到,那龔部長就是站著說話不腰疼!
可知臺灣地方政府食品採樣抽驗的人力,實不足以一天二十四小時隨時緊盯轄內那麼多家的食品業者嗎?可知台灣地方政府目前在人力、時間上,就是只能採樣抽驗,而不能普查嗎?你龔明鑫是不懂得什麼叫做源頭管理嗎?食品業者如完全不做好自主品管,並確實在驗出問題時主動通報,而中央政府步研議修補現行法律的漏洞,真以為光靠地方政府有限的人力去查,就能讓業者乖乖守法嗎?
所以,經濟部長龔明鑫不要臉不紅氣不喘地狡辯、不要帶頭藐視法律!這種傲慢態度,我認為也該轟他下臺、對他發起彈劾,或者凍結他的薪水!
總之,中聯致癌油品爭議衍生出來的臺糖油品爭議案,經濟部長龔明鑫、衛生福利部長石崇良的發言,都讓我深深地覺得,兩位高官實在與人民太遠,同樣都不適任,而且還明顯缺乏法治觀念,並且恐怕也是政治掛帥,個人政治利益的考量優先於人民健康權益、社會公平正義。
- 1樓. 安心2026/08/03 23:29現在綠官真的很會曲解法律啊啊啊啊啊!果真是官大學問大,官字兩個口,雙標無極限。
台糖沒有義務通報致癌油? 高檢署主任:通報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2026-08-03 17:28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中聯毒油事件持續延燒,台灣糖業公司被台中地院新聞稿揭露5月即知悉苯駢芘超標,卻未通報主管機關,經濟部昨緩頰「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對此,台灣高等檢察署主任檢察官陳宏達卻不贊同,表示通報不是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陳宏達指出,看到經濟部的回應,不禁令人納悶「經濟部是否真正理解我國食品安全法制?」依據「台南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明文規定,「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之食品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應自發現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府衛生局。」
陳宏達表示,中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也要求,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立即採取停止販售、回收及通報主管機關等措施。由此可知,通報並非行政機關的恩惠,而是法律明定的義務。
他說,更重要的是,法律規定的是「有危害之虞」,而不是「危害已經證實」,這代表立法者採取的是食品安全管理最重要的預防原則(Precautionary Principle)。因為食品安全不同於一般行政管理,一旦等到危害完全確認,可能已有消費者受害,屆時再談責任,往往為時已晚。
陳宏達說,因此,真正的法律問題只有一個,台糖是在什麼時間點,已經知悉足以構成「有危害之虞」的資訊?如果當時所掌握的資訊已達法律所稱「有危害之虞」,依法即可能產生主動通報義務;如果尚未達到該程度,也應提出具體客觀事實加以說明。
他認為,法治國講究的是法律要件,而不是政策口號。一句「通報義務不應無限上綱」,並不能取代對法定構成要件的法律分析,更不能成為淡化法律責任的理由。
陳宏達表示,食品安全制度設計的目的,本來就是要求業者寧可及早通報,也不要延誤通報;主管機關的責任,則是在接獲通報後迅速查證、適時說明,而不是讓業者自行決定哪些事件值得通報、哪些事件可以不通報。
他說,法治國最大的危險,不是法律沒有規定,而是有法不依,或以行政解釋架空法律。當行政機關公開發言時,更應謹慎。因為人民期待看到的,不是政策上的權宜之詞,而是依法行政的態度。法律之前,沒有任何機關可以重新定義法律;只有依法適用法律,才是真正的法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