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案一審判決出爐其結果完全違反人民期待;引發社會一片譁然,承審法官也因此感到壓力和委屈自請移送評鑑,大眾尤其聚焦在『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質疑者認為扁案法官以〝實質影響力說〞來認定貪污罪成立,到了林案卻以〝法定職權說〞論斷;而造成林案輕判,兩案看法顯然缺乏一致性。
林案跨越立院〝林委員〞時期與政院〝林秘書長〞時期,如果發生在林委員時期這部分認定為選民服務範疇,收錢辦事僅涉及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並不涉及利用職務收賄(貪污罪),有差嗎?法律辭令真繞口,小市民勉強可認同理解,但在林秘書長時期仍然繼續開口拿錢;這也認為非利用職務收賄不以貪污論處,那就大大背離社會認知了。
法官依檢方呈現的證據力及心證來做司法判決,其結果自然難以令各方滿意,但如果明顯違反社會期待,那司法主管機關責無旁貸的應該出面,對產生爭議的模糊地帶適切的做出統一解釋,降低因各自解讀的落差。『法定職權說』表面上雖限縮了民代職權,但另一方面反而讓有心人士有了以〝合法掩護非法〞之嫌(如同林案)。台灣現實狀況下政治影響力顯然無遠弗界(尤其中央民代這一環),儼然成了左右政策的最大推手or黑手,不可否認政府官員(政務官)的作為無形中助長了民代無限上綱的行使職權。
有些人認為林案與扁案法官分別引用『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明顯因人而異實為不妥。拿〝林〞與〝扁〞相提並論,真不知是貶低陳〝總統〞還是抬舉林〝委員〞、林〝秘書長〞,依小市民來看,〝總統職權〞廣義來說本就涵蓋國家所有公務職權;尤其在政務方面,法官以〝實質影響力說〞來論斷還真貼切。現在社會大眾有人拿〝林〞、〝扁〞兩案相提並論,不難看出〝立法委員〞這頭銜在大眾眼中已是威力無邊,怪不得有一些委員的言行舉止總讓小市民看了瞠目結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