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終極版
2012/08/18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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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台灣當前政治風潮,小市民建議將現有『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中增設看守所、監獄禮遇條文。
原有第一條至第四條條文不變,增設第五條:
第五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因前第四條遭禮遇停止者適用下列禮遇條
款:
一、 在案件偵查、審理、判決定讞前,對卸任總統副總統不可任意實施搜索、約談妨礙當事人串聯、整理證據;更不得以防止串供、逃亡等理由羈押污衊卸任總統副總統人格。
二、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執行監所應設置獨立房舍並具有如下最低規格:
1、 房舍總面積不得低於
2、 房舍應含臥房一間並設有獨立衛浴設備,不得使其有被侷限的感覺,避免產生「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3、 房舍應含書房一間備有桌椅、文房四寶方便其閱讀、寫作自由。
4、 房舍應含餐廳一間備有基本餐桌椅,增加用餐時的舒適感,以免發生食慾不振、營養失調情形。
5、 房舍應含客廳一間備有視聽音響設備,使其心靈得以紓解以免「重鬱症」出現發生自殘現象。
原條文第五條第六條條文不變改為第六條第七條,如此更符合台灣民主政治真諦,看倌覺得如何?
附帶一提,送立法院修法時順勢夾帶『中央民代、地方首長司法禮遇辦法』,條文比照前述;規格減半,但增列判決有罪定讞前鼓勵神隱消失條文,以減輕屆時執行對國庫產生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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