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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較小成本解決對手專利
2017/11/26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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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手已經準備好了成堆專利證書兵臨城下要叫你交出授權金了,且這堆專利證書裡面有些還是標準必要專利(SEP)等級的傢伙,只要想迴避產品也不用做了,更糟的還是手頭上根本沒有那麼夠份量的專利證書可以和對方談相互授權,要舉發掉看來也來不急,真的只能任人宰割了嗎?


確實,這種時刻基本上只能乖乖的付錢了事別無它法,但你有沒有想過,若是那堆專利證書沒有被生出來,不就解決了很多很多的問題了,甚至就沒有問題了。


俗話說,敵人的敵人就是自己的朋友,對手的專利申請案在申請階段的敵人是誰?當然是各國專利局的審查委員,所以只要設法協助審查委員就可以了。


協助策略分二類,第一類是因為發明申請案十八個月後要早期公開,所以就乾脆找一些相關或是切合的引證給審查委員用,反正舉發時或是被告侵權時也不是常在做這件事,只是早一點做而已。又不用另外付錢給專利局或律師。

然而,因為各國專利越審越快,有些可能在十八個月內就已經完成審查工作了,已經是無法去提供最合適的引證資料了,這時要用B計劃。


因為不知對手具體所提出的專利申請案的內容,所以這時B計劃或是第二協助策略就提供目前已公開的可能雛形架構,讓審查委員能對整個大架構和內部較大的功能區塊(function block)有較初略的了解,以免和最新技術脫節太遠,這樣審查委員能合宜地自行去從資料庫中,找出能用的文獻,判斷對手的東西是不是真的具有進步性,而不是簡易改變,組合,省略或明顯可試…等等。


看不懂?有些技術在發展或是制定的初期都可能只是一些很特別的論壇或會議中,讓該行業的從事者(即專利法的通常知識者)能夠彼交流看法和心得,能夠決定出一個可用的實驗用途的技術發展平台或是雛形,並在這個雛形平台上修修改改,看是要調整不同的function block間的順序,或是要如何去修改function block內的運作方式,只要這個雛形平台確實是運作的起來,且確實是符合最初所設定的一些目標,這個和這個雛形平台有關的ooxx都可能會被寫成規格書的一部分。


所以,第二協助策略中一個很重要的步驟就是一定提供這些論壇或會議的網址,讓審查委員日後能自行去查閱或檢索,第二則是要提供一些較宏觀(overview)或是總結(summary)的文章給審查委員,甚至教導審查委員如何看懂它讓審查委員能對這個雛形平台如何運作和各function block的大略內部流程有較初步的影響,並了解一些較特別的技術用語,免得審查委員看到較抽象且賣弄文字遊戲的專利申請文件時,無法連想要實際的可能東西。


至於上述這二種協助策略要如何運作則可能會恰詢各國的智慧財產局,但在台灣當然是以台灣智慧財產局為優先,誰叫同文同種還可以用面對面的型式開訓練會議,多麼省時省事省錢,不過最重要的一件事是詢問有關保密措施,也要較再三再三地確認保密。最後,若是想當個保密者時,不要白日到要智慧財產局發文,甚至是要求把OA的副本寄給你,一來是智慧財產局增加工作負擔,二來你也沒有權利要求智慧財產局一定要聽從你的建議而下決定。


至於會不會因為自己所提供的資料,讓自己的專利申請案也拿不到專利證書呢?這真的要看情況了。


在第一協助策略中,因為所提供資料是針對手的特定案子中的特定技術來提供,所以只是好好地選擇引證,控制引證所揭露的技術,影響是還算有限。


第二協助策略中,由於是全方位的改善智慧財產局對這個技術發展或技術領域的了解,有一定的可能性讓自己的申請案拿不到專利證書,但是事情都有一體二面,也可能因為審查委員更了解技術內容或是技術困境,所以經過較精細的檢索和反覆的失廝殺後,確定這真的是真材實料的申請案,拿到專利證書是實至名歸當之無誤的。


可是我冒著拿不到專利證書的風險,最後頂多就只能讓對手拿不到台灣的專利證書,但對手仍然會拿到別的國家的專利證書,對我的幫助實在不大吧,這筆生意實在不划算。


基本上而言,為了增加審利審查的透明度,審查過程中所發出的審查意見是網路上可以自由查的到的,所以各國專利局間的審查意見可是會彼此參考來參考去,只要是寫得好,引證用的好,沒有道理不用的,這樣才能發揮增加審查的效率,有時間做更多的案子,除此之外,有些國家如美國好像還要求提供IDS,裡面還好像要附上外國專利局的審查意見書,所以只要台灣智慧財產局的速度不要落後國外太多,是有機會跑到國外去,這樣就會通殺。


可是台灣的智慧財產局實在讓人很放不下心,我所提供的資料只是希望能發揮「師父引進門」的功能,最後還得靠審查委員「修行在個人」的努力或是發揮,會不會最後就只會抄我提供的資料呢??


這有二種層面的問題,個人問題和制度問題。就個人問題方面,有些人就是比其它人認真,所以遇到這種人是你的福氣。


就制度而言,就是要給審查委員充分的檢索分析時間,例如一個星期就只要一件標準專利的前案檢索分析,而不是為了要應付經濟部/行政院或立法院所要求的結案目標件數,把發明專利弄到和新型專利差不多的等級。


最後,這只是以較小的成本去解決對手的一些專利而已,它理論上無法完全阻止對手,讓它再也拿不到專利證書,最後還是得依照自身拿專利證書的能力,當專利證書的量不錯,且裡有有些不錯東西的話,才有資格向對手說不或是談合作的機會。

 

2017/12/02修改錯別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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