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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設計也可以申請專利 PART 2
2021/04/18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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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舞台設計打算去申請設計專利,則和一般設計專利相同,除了申請書外還要另外送說明書及圖式給智慧財產局[註1],說明書上有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等三個項目[註2],其中是必填的,而物品用途或設計說明在某些情況則不用填。

 

圖式方面, 如果是立體設計的話,則需要準備一張立體圖,再搭配:
(1)六面視點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俯視圖、仰視圖);或
(2)部分六面視圖;或
(3)另外的立體圖(一張以上,含一張)。[註3]

 

平面設計的話就比較複雜一些,
原則上:前、後二視圖。
單面的平面設計:前視圖或平面圖。
連續的平面設計:平面圖及單元圖。[註3]

 

根據現在2020年版的專利審查基準,目前智慧財產局能接受墨線圖、電腦繪圖或照片等圖式方式,不過要注意的是圖式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要能看出圖中的細節,且在六面時不能混用墨線圖、電腦繪圖或照片,只能從中選擇一種來使用[註4]。

 

如果舞台設計者為了把預算都用在刀口上而打算自己直接向智慧財產局送件時,則建議直接用照片來當圖式,一來很多舞台設計都是到了現場才施作,二來是用墨線圖要注意實虛線的應用時機,電腦繪圖又要考慮到套色都有些細部規定,比較不適合偶而才申請一件的個體戶。

 

使用照片時,按專利審查基準的規定背景一定要是單色,且不能把其它的東西、物品、人給拍進去[註5],所以拍出來的照片想法子用電腦軟體把背景弄成全黑或全白。

 

另外,拍出來的照片一定要清楚,要能表現出「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註6]。所以拍照時不要有逆光、曝光不足、曝光過度、手震的情況;不要有陰影的產生,要架燈就架燈;且在拍不同角度的視圖時,記得鏡頭對在物品的正中間,不要把物品拍得歪斜變形,這不是要由不同(非尋常)的角度去觀察物品的藝術攝影。

 

還有一點要特別提的,「若申請專利之設計其表面具有陰影及層次變化者,宜使用具三度空間之電腦繪圖方式表現」[註5],這是專利審查基準特別提到的,算是智慧財產局在實務審查的心得,真得要遵守比較好。

 

另外,要申請「建築物」和「室內空間」的人則建議看一下[註7][註8]這二篇文章,文章雖然是在談論日本的設計專利對於「建築物」和「室內空間」的規定,但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基準很常參考國外的作法,再加上日本的作法向來嚴謹,所以或多或少有些內容或是精神會被引入。

 

 

談完圖式部分來談談說明書中的設計名稱如何取。

 

 

基本上而言,專利法對於設計專利是採用一設計一申請的原則[註9],所以名稱不能取成「汽車及汽車玩具」這種有二種以上物品名(或用途)的名稱。而且智慧財產局的專利審查基準還規定,「設計名稱原則上應依『國際工業設計分類(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第三階所列之物品名稱擇一指定,或以一般公知或業界慣用之名稱指定之。」[註10]

 

當然舞台設計者可能會覺得這樣俗傭的名稱無法反映出創作者內心的心境,或者是覺得自己所設計的東西未來可被應用到包山包海的程度,但是,每一個設計專利的申請費就要3000元了,之後申請過了之後還要付專利證書費1000元,設計專利年費對於個人幸好是前三年免費[註11],舞台設計者可沒有那麼多的支本可以燒,變成只能找那麼最容易過,且找最易找到侵權或是最可能被盜用的物品名來當名稱。

 

雖說說明書中的「物品用途」是可以不用提,但是比較怕的是這設計太奇異、少見了,智慧財產局弄不懂它的用途而來函詢問時,要準備說詞來答復。

 

說詞是要由一般人(非劇場人士)用這設計時的用途,而不要只說用於劇場,更不要把劇情帶進去答復文件,例如說這是茱麗葉在月下告白時所站的陽台,這樣只有剛好叫茱麗葉的人用它來月下告白時才構成侵權。

 

圖式和說明書都準備好了,下一步要注意的是何時申請。

 

雖然說目前的設計專利是有六個月的優惠期[註12],但是這基於一些舉證責任的問題,盡量不要去動用優惠期,也就是最晚在第一次公演(售票或不售票都算)的前一天就送件,能早一些就早一些。

 

演出是應該是會有一些宣傳或是新聞稿,基本上這些宣傳大多是主角的劇照,再配合一些文字的說明,例如「曾打造台北小巨蛋、高雄衛武營的國際名建築師羅興華率瀚亞設計團隊首度跨界操刀,以深厚靈活的建築底蘊打造嶄新舞台,經典再進化。」[註13]


因為進劇場基本上就是要享受台上的表演者和舞台相結合的現場感,事先被爆雷就不好看了且票房會不佳,所以應該是不會在宣傳時外流太多的資訊才對,不過如果是一些能完整入鏡小物品的話,則要留心一下,別出現在宣傳照。因為它會讓優惠期開始啓算,連帶地壓縮到送件申請的期限。

 

還有如果之前有什麼試演或是記者、贊助者專場的話,請把那次演出當成第一次公演的第一天演出,在那之前就完成送件,因為這些人可不算是場管或是表演團體的內部人員了。

 

最後,作者是沒有看過「力晶2021藝文饗宴-新象&當代傳奇劇場《樓蘭女》」[註13],但還是不收錢地幫忙業配一下,2021/02/27~2021/02/28在高雄的衛武營還有演出,如果它的舞台設計真的令人感動且有被核准設計專利的可能性,而且還剛好認識羅興華和瀚亞設計團隊,煩請告知他們可申請設計專利,並且在必需台北場首演2021/01/08日後的六個月完成申請。但請不要找本人,也不要給本人謝禮,只求不要告本人違反著作權法就好了(笑)。

 

還有,最後最後提醒一下,這文章除了用來業配外(笑),另一個目的是提醒一下舞台設計者自己的權益,但不是鼓勵各位一定要申請設計專利,即使不去申請設計專利,您的設計應該也還能夠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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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註1] 專利法第125條第1項完整條文:
申請設計專利,由專利申請權人備具申請書、說明書及圖式,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之。

[註2]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0條完整條文:
申請設計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物品用途。
三、設計說明。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註3]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頁碼:3-1-8~3-1-9,2020年版。

[註4]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頁碼:3-1-12,2020年版。

[註5]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頁碼:3-1-13,2020年版。

[註6] 專利法第121條第1款完整條文: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註7] 徐銘夆,「日本空間設計申請暨審查介紹—內裝意匠篇」,專利師,第42期,頁碼:68~99,2020年7月,網址:http://lawdata.com.tw/File/PDF/J441/A00700042_068.pdf

[註8] 徐銘夆,「日本空間設計申請暨審查介紹—建築物意匠篇」,專利師,第42期,頁碼:100~133,2020年7月,網址:http://lawdata.com.tw/File/PDF/J441/A00700042_100.pdf

[註9] 專利法第129條完整條文:
申請設計專利,應就每一設計提出申請。
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得以一設計提出申請。
申請設計專利,應指定所施予之物品。

[註10] 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基準」,頁碼:3-1-2,2020年版。

[註11] 智慧財產局,「專利規費清單」,網址: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707-870831-4d63a-101.html

[註12] 專利法第122條第3款完整條文:
申請人出於本意或非出於本意所致公開之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申請者,該事實非屬第一項各款或前項不得取得設計專利之情事。

[註13] 兩廳院售票網,「力晶2021藝文饗宴-新象&當代傳奇劇場《樓蘭女》」,網址:https://www.artsticket.com.tw/CKSCC2005/Product/Product00/ProductsDetailsPage.aspx?ProductID=rotyiUrPteQzsz3VXDaUh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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