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
2015/03/2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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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
一 、具備資格
- 年齡:年滿20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台北市需連續三年),或年滿40歲無配偶。
- 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築)住宅者。
- 符合低收入家庭標準者,年收入為台北市(147萬元以下)、台灣省(97萬元以下)、高雄市(107萬以下)。
- 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配偶均無自用住宅者。
- 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二、核貸條件
- 年利率為 2.125 %
- 貸款額度為每戶最高220萬
- 貸款期限為最長30年
三、注意事項
◎ 每年一至三月間,詳閱政府公告,需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購申請書表。台北市市民申請國宅貸款,其購宅範圍限於台北市。
國民住宅條例修正前後之比較
|
項 目 |
修正前條件 |
修正後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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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 |
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
同左 |
|
戶籍 |
◎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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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住宅規定 |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
倘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持有自有住宅者,亦可承購國宅,惟不提供國宅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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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 |
符合行政院公告較低收入標準者 |
同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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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條件 |
◎ 於出售其國宅前,設籍居住該國宅之期間累計滿二年以上 |
◎ 於出售其國宅前,居住該國宅之期間累計滿一年,即可轉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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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條件 |
單親家庭、六十五歲以上無配偶之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承租國宅,其租賃期限最高為12年 |
同左 |
自訂分類: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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