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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
2015/03/26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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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貸款(輔助人民自購住宅貸款)

、具備資格

  1. 年齡:年滿20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台北市需連續三年),或年滿40歲無配偶。
  2. 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築)住宅者。
  3. 符合低收入家庭標準者,年收入為台北市(147萬元以下)、台灣省(97萬元以下)、高雄市(107萬以下)
  4. 本人、配偶及戶籍內直系親屬及配偶均無自用住宅者。
  5. 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二、核貸條件

  1. 年利率為 2.125 %
  2. 貸款額度為每戶最高220
  3. 貸款期限為最長30

三、注意事項

    每年一至三月間,詳閱政府公告,需向戶籍所在地之縣市政府申購申請書表。台北市市民申請國宅貸款,其購宅範圍限於台北市。

 

 

國民住宅條例修正前後之比較

修正前條件

修正後條件

年齡

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同左

戶籍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年滿四十歲且無配偶者,得不受戶籍必須和直系親屬同一戶的限制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無自有住宅者

同左

自有住宅規定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倘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持有自有住宅者,亦可承購國宅,惟不提供國宅貸款

年收入

符合行政院公告較低收入標準者

同左

出售條件

於出售其國宅前,設籍居住該國宅之期間累計滿二年以上
承購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生活的直系親屬與未婚兄弟姊妹,在出售國宅五年內,都不能再承購或承租國宅

於出售其國宅前,居住該國宅之期間累計滿一年,即可轉售
取得使用執照滿15年以上之國宅,可完全自由買賣

租賃條件

單親家庭、六十五歲以上無配偶之人、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承租國宅,其租賃期限最高為12

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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