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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號球撞球競賽規則認識 (2) 世界花式撞球協會正式規則〔賽會規則〕
2011/02/20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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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教練提供了『世界花式撞球協會正式規則

〔賽會規則〕
以下規則為有關所有落袋撞球之比賽方式、得分、執法及責任。但本規則中之所有戒條及原則為基本規則的一部分,適用於正式或非正式比賽。

1-1 選手的責任:選手有責任了解比賽所有相關的規則、條例及賽程表、流程表等。即使主辦單位得盡其所能為選手準備好所有相關資訊,但主要的責任皆落在選手身上(例外情況請參看守則2-16),若選手不自行索取及熟讀相關資料,當發生違反規則的情形時,選手便會喪失其應有的權益而無追訴權。因此,選手務必了解、熟知一切相關規章,這是選手本身的義務。

 1-2 確認比賽所使用之器材:比賽前選手必須自行確認其所使用球及有關器材皆為標準及合乎規則,否則一經開始比賽後,選手無權抗議其所使用器具的合法性。(除非比賽的對手及主辦單位雙方認同其抗議,且比賽大會方面有適當的補救方法)

 1-3 器材之使用:除了器材本身設計之使用方式外,選手不得改變其用途(請參考規則3-41及3-42)。舉例說明:滑石粉容器、巧克等不得用來支撐架桿器(或支撐手架桿),且選手在任何情形下,不得同時使用超過兩組架桿器,架桿器亦不得使用於架設球桿以外的任何用途。選手不得使用多出的球或沒有使用到的球來測試球是否能通過或當作其他用途(決定開球權之比球不受此規定之限制)。當沒有裁判員執法且球檯上三角框的位置沒有畫線顯示時,選手可用三角框檢視球是否在三角框內(請並參考守則2-15)。

 1-4 使用器材之限制:選手可自由選擇使用任何品牌之巧克、滑石粉、球桿、架桿器等。但是,主辦單位有權限制選手之任何會損及比賽球具或比賽狀況之行為,比方說:一位選手可能被禁止在綠色的球檯布上使用紅色的巧克;或因為可能會弄髒球檯布和球,而被要求不得過分使用滑石粉;也可能因為其所使用的球具(桿)發出不當之噪音,影響到其他參賽選手而被禁止繼續使用該球具(桿)。(請參看守則2-15)

1-5 球檯畫線部分:排球時必須使用三角框,每一張比賽球檯都必須配備一付專用的三角框並加以記號,以確保比賽的過程中每一張球檯所使用的三角框為同一付。並且以筆在球檯布上正確地畫出
1.三角框的正確位置,以確定排球的準確性及一致性。
2.排球線(long string),以確保擺球的準確性。
3.發球線,以確定母球(或子球)是否在發球線後。同時,頭點、中心點及腳點也要明確地標示出來,不論是小心的標以十字記號或用標點來標示。但若比賽並不要求須有以上的記號,則頭點及中心點可不必標示出來。

 1-6 主辦單位之自由決定權:主辦單位有權決定有關賽事之其他合適的規則及程序,比如:要求選手的服裝、決定報名費收取方式、報名費退費方式、賽事時間之彈性安排、抽籤方式、練習程序等等。但是,若主辦單位欲取得世界花式撞球協會(以下簡稱WPA)對該賽事之認可,有一些基本條件必須符合WPA的要求,特別是關於確保獎金的正確分配方式。

1-7 延遲開賽:選手必須在該場比賽開始後15分鐘內至比賽場地準備好並開始比賽,否則以棄權論,其對手獲得保送。實際開賽時間以原來大會排定的時程或比賽當時由大會公佈的時間兩者中較晚者為準。

1-8 比賽時不得練球:選手在比賽進行中不得練球;任何不屬於比賽應有之出桿,均為犯規(參考規則1-6)

1-9 不得接受任何協助:在比賽進行中,選手不得與任何旁觀者討論打球的方法,如果選手詢問觀眾並接受其建議,則該選手視同自動棄權。除了對手外,任何給予選手口頭或非口頭協助的旁觀者,一律由主辦單位驅逐出場。(請參考守則2-28)

 1-10 沒有離開球檯:當選手出桿權結束後,他必須立刻停止出桿動作,否則視同輸了該局比賽。(但14-1球比賽例外,此種行為視同故意犯規)。

1-11 出桿太慢:當裁判覺得選手在比賽進行中出桿太慢而影響到比賽進行時,可以警告雙方選手應在每次出桿後45秒內繼續出桿(雙方選手均須遵行),若裁判判定其中一位選手在收到”10秒”的時間警告後,出桿時間超過45秒,將被判定犯規,其對手依各比賽規則獲得應有的判決。當選手出桿時,其計時是由前次出桿結束後開始,直到他以球桿上的皮頭接觸到母球為止。擊球後,所有球移動的時間不予計算。當選手獲自由球時,時間的計算是由母球在他手上,且置球或排球已完成時起算;同時在45秒結束之前10秒時,必須給予選手警告,若選手超過時限而未出桿即為犯規,將被判定犯規,其對手依各比賽規則獲得應有的判決。如果在出桿時間結束前10秒,出桿選手已彎身備出桿,不必給予時間警告亦不給予懲罰;但若選手起身且未出桿時,則必須告知所時間,並且照常計時。每位選手在每一局比賽中可以要求一次”延長時間”,延長時間的長度與計時相同;在雙方選手比數相同且僅餘一局比賽的情況下,每位選手可利用兩次”延長時間”。選手必須確認裁判員/計時員已聽到”延長時間”的要求。

 1-12 暫停比賽:若選手在裁判宣佈比賽暫停後依然出桿擊球,則該選手視同輸了該場比賽,因為暫停比賽之宣佈視為明顯之停賽警告。(參看守則2-27)

1-13 暫停:如果比賽允許暫停,每一位選手只能在輪到自己上場時或在兩盤比之間(若比賽為搶盤制)要求暫停。暫停時裁判員或大會行政人員必須在球檯上放置"暫停(Time Out) 或類似的標示牌。暫停時雙方選手不得在該球檯上練球。基本上每一位選手在一場比賽中只有一次暫停的權,暫停時間最多為5分鐘。當比賽為搶盤制時,在最後一盤比賽中,允許雙方選手要求一次暫停(三戰二勝制時為第三盤,五戰三勝制時為第五盤),不管在先前的幾盤中是否已使用過暫停。

1-14 棄權:如果選手宣佈棄權,則自動輸掉該場比賽。若選手在其對手上場出桿且為對手決定性的一局時,企圖轉開他手中的球桿,將被視為棄權,裁判員可不必警告而直接宣布該選手棄權。(請參考守則2-22)

 1-15 棄權之計點規則:選手因任何理由棄權時,無論在宣告棄權前其得分多少,一律不作正式比賽記錄或記點,而以贏"W(F)" ,及輸"L(F)"為記(如被取消資格,視同保送對手)。若在對手棄權之前,該選手在比賽中正好創下單桿最高分(或類似的有獎項記錄),該單桿最高分或記錄仍具有贏取比賽獎勵或獎金的效力。

 1-16 比賽無裁判員時:在比賽無正式裁判員時,任何雙方的爭執,將由大會負責人或其指派之人代替仲裁之。
1-16-1 母球犯規:當比賽設有正式裁判員時,任何一方選手在出桿前、出桿時及出桿後,以球桿、衣服、身體的一部分、架桿器及巧克等碰觸到球,皆為犯規。但若比賽沒有裁判員在場時,在上場打球不小心碰到位於選手與母球之間之不動之球時,並不算犯規。一但上述情況發生時,選手應讓大會負責人重置被擾亂的球回其原先正確位置,如果選手不願意該些球被歸回原位,此時若他之任何正常打擊之球碰到該些未歸回原位的球,或者是球通過未歸回原位之球原先停放的部分位置時,該打擊算犯規。簡言之,如果意外觸球對結果造成影響,即為犯規。總之,應早點請大會負責人來歸位該些被擾亂之球,當然不可在球仍未靜止時來擺放。同時在大會負責人未歸位任何被擾亂之球前,任何出桿打擊其他球的行為皆為犯規。但若非打者選擇讓該些被擾亂之球留在新的位置時,此時這些被弄亂之球算已歸位,且隨後之出桿打擊不算犯規。但不論任何人在比賽中碰到母球時一律算犯規,當然在正常的打球時,用球桿皮頭來接觸母球不在此列。
1-16-2 跳球、剁桿之犯規:在無裁判員執法的比賽中,若選手欲使母球跳過、繞過或剁過障礙球(該球為非目標球),致使該球移動(無論是因手、架桿器或是出桿後球桿的延伸所造成)均為犯規。
1-16-3 第三者的意見:若發生難以判別的爭議情況時,任一選手可請求大會或第三者,以判定該情況之合法性。
1-16-4 難以辨別之擊球狀況:若母球幾乎同時擊中一目標球及一非目標球,而無法判定究竟先擊中何球時,應判定對出桿者有利(註:即打者不犯規)。
1-16-5 排球:排球時必須儘量將每一顆球互相靠緊,除非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避免以球敲擊,必要時最好以毛刷仔細刷掃三角框範圍內之球檯布,盡可能使其平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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