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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號球撞球競賽規則認識 (4) 世界花式撞球協會正式規則〔落袋球基本規則〕
2011/02/20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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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袋球基本規則〕

以下規則適用於所有落袋撞球比賽,除非單獨項目訂有特別規則而與本規則相左者。

3-1 球檯、球、球具等設備:本規則所指稱比賽,必須使用經過世界花式撞球協會(WPA)審議合格之球檯、球、球具等設備。

 3-2 排球:排球時,必須使用三角框,錐形頂點之子球必須置於腳點上,其他子球則須排列並緊靠錐形頂點子球之後並互相相連。

3-3 擊打母球:所謂合法出桿擊球是指以球桿前端之皮頭擊打母球,其他皆為犯規。

3-4 指定擊球:當比賽項目規定必須指定球、指定袋時,選手可自由選擇出桿打擊任何一顆子球,但在出桿前必須指明打擊何球、入何袋。選手無須說明將以何種方式把子球打入球袋,如借球、開侖、打組合球或借顆星(皆為合法)。除了指定之子球外,其他同時入袋之子球亦算合法進球。

3-5 未打進球時:當選手出桿後並無子球入袋,則代表該選手已結束出桿機會,換由其對手上場出桿擊球。

3-6 比球決定開球權:底下程序用於開球時之比球:比球時選手所用之球應是同等重量,大小一致(最好皆為母球,但無法同時使用母球時,可使用1至8號的子球代替之)。比球時雙方選手將球置於發球後之發球區內,左右各一(以發球線中心點為準),雙方發球並使球碰觸腳顆星後反彈回頭顆星,最靠近頭顆星者贏得比球。比球時雙方選手所擊出的球至少要碰觸腳顆星一次。但選手若違反下列規定,則視同自動輸了比球:1. 球滾到對手之半場2. 球未碰觸到腳顆星3. 球落入球袋4. 球跳出檯面5. 球碰觸到左右兩邊的長顆星6. 球停留在發球區左右兩邊的底袋袋口前且其位置超過了頭顆星的鼻部,或7. 球碰觸到腳顆星超過一次以上。若雙方選手同時違反上述的比球之規定或裁判員無法判定輸贏時,則重新比球。

3-7 開球:開球權可由比球或抽籤決定(正式比賽則規定以比球決定),贏得比球或抽籤的選手有權選擇由其本身開球或由對手開球。

3-8 開球母球規則:開球時母球為發球線後自由球,子球則依各類比賽項目之規定放置。開球時,母球一經球桿的皮頭觸及,則代表比賽正式開始。

3-9 開球時使母球轉向:開球時,在母球越過發球線且未擊中子球前,使母球停止或轉向的行為視為犯規,並喪失出桿權。其對手有下列之選擇:1.自己獲得發球線後母球自由球,或 2.將發球線後母球自由球的權利交回給犯規選手(例外:9號球,參考規則5-3:「母球自由球,可置於球檯上任一處」)。裁判員必須警告選手在這一場比賽中若再犯第二次,將視同棄權而輸了該場比賽(參考規則3-28)。

3-10 母球自由球時母球放置於發球線後:此一規則只限定於比賽項目為發球必須在發球線後及當對手母球落入球袋時必須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後之項目,此時,其對手可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後任何位置開始出桿。選手可選擇打擊任何一顆球基點在發球線上或前方之子球,但不得打發球線後方之子球,除非選手先將母球朝發球線前方打出,然後以碰顆星的方式使母球再回到發球線後而擊中目標球。球基點(球與球檯面的接觸點)為決定該球是在發球線前或後的基準。如果選手不小心地將母球置於發球線上方或前方欲出桿時,裁判員或其對手必須在他出桿前予以警告制止,若在該選手已完成出桿動作後才予以更正,則該次出桿不算犯規。但若裁判員或其對手在該選手出桿前即已警告母球擺放的位置不正確,該選手應重新將母球擺放至正確位置。如一選手將母球完全而明顯的擺放於發球區外而出桿打擊,則為犯規。(參考守則2-21)當母球為線後自由球時,它將保持母球自由球(in hand)的狀況直至選手以球桿皮頭將母球擊出發球線為止。如在線後自由球之狀態下,選手可用手或球桿等來調整母球的位置。但是,一旦母球成為上述所言檯上待打之球時,該球不可被選手以任何方式阻礙,否則即為犯規。此外,如果母球沒能打到一個合法目標球或沒越過發球線時皆為犯規,下家選手可依據各個別比賽規則獲得母球自由球。

3-11子球進袋:子球在合法的打擊中入袋並停留在袋中即算合法進球(若球由自動回球軌道掉落地面亦算進球),但若子球由球袋內反彈回檯面則不算進球。

3-12 球的擺球點:球的擺球點是以該球的基點(或中心點)為準。

3-13 雙腳不得離地:選手在出桿時必須至少有一腳保持與地面接觸,否則即為犯規。選手在比賽中所穿著的鞋子不可奇形怪狀。

3-14 球未停止前出桿:在母球或任何子球未完全靜止前,出桿擊球皆為犯規(一旋轉球即為仍在動未靜止之球)。

3-15 完成出桿動作:當檯面上之球未完全靜止時(包括旋轉中的球),該次出桿動作不算完成(因此入袋之子球尚不記得分)。

3-16 發球線之定義:發球線不包含在發球區內。因此,當個別比賽項目規則規定選手在獲得母球自由球時,必須將母球自發球區球內擊出並通過發球線而擊中子球者,若有子球的位置是在發球線的中心點上,此子球是合法可打的球。同理母球必須置於發球線後發球,不可直接置於發球線上發球。

 3-17 犯規之一般通則:雖然比賽因項目不同其規則亦不盡相同,但以下規則適用於一般犯規情況:1. 則換對手上場出桿。2. 出桿若犯規,該次出桿無效,入袋之子球不算為出桿選手之得分,且3. 除非該比賽項目有規定必須將犯規時入袋之球重新擺置,才須取出重置。

3-18 出桿後母球未碰觸子球:出桿後若母球未碰觸到任何合法的目標球,即為犯規;另外,將母球推離與母球接觸的子球視為未擊中該子球。

 3-19 合法的擊球:除非比賽項目有特別規定外,否則選手必須將母球擊出後撞擊到目標球,並且 1.使得任一子球落袋;或 2.使得母球或任一子球碰觸到顆星,違反規定者為犯規。

3-20 母球落袋:出桿後,若母球落袋即為犯規。若母球碰觸到已落入球袋之子球(譬如:某一個球袋中已裝滿了子球),則為犯規。

3-21 觸球犯規:除了以球桿的皮頭擊打母球為合法外,以其他任何部位碰觸到母球皆為犯規(身體、衣服、巧克、架桿器等)。當有裁判員在場執法時,任何在正常犯規下被移動的子球須依裁判的判斷盡可能的擺回原位,對手沒權要求歸回原位(請同時參考規則1-16)。

3-22 置球犯規:選手在擺放自由球時,若以母球碰觸到任何一顆子球皆為犯規。

3-23 兩次擊球犯規:當母球與目標球相連時,選手可直接朝子球的方向正常出桿,但若球桿接觸母球超過一次以上,或出桿後母球與目標球撞擊時或撞擊後再次觸及母球均為犯規(請參看守則2-20,來研判此種出桿)。若出桿時有第三顆球十分逼近母球時,請務必小心出桿,以免觸犯本規則之第一部分。

3-24 推擊犯規:當出桿推擊母球時,若皮頭停留在母球上之時間過長即為犯規。(此種出桿通常歸類為推桿)

3-25 選手責任犯規:選手有責任注意其隨身所攜帶及使用的物件如巧克、架桿器、銼刀及任何其他物品及設備。例如一個巧克掉落或架桿器頭脫落並觸及檯面上的任何球時,即為犯規(若無正式裁判員之比賽則只有在觸及母球時才犯規)。

3-26 犯規跳球:若以球桿故意挑擊母球底部(向下挖或向上挑起)使母球跳起,即為犯規行為。這種跳起的行為偶或會無意中發生,那時不算犯規;但如以球桿的前節(shaft)或是先角(ferrule)觸及母球仍算犯規。

 3-27 跳球:若無特別規定,比賽時將球桿提高擊球,致使母球跳過檯面為合法出桿,但出桿時若造成滑桿則為犯規。

3-28 跳離檯面在出桿後球並沒停留在球檯上(如在顆星上、在球桌外框、地上等)皆為跳球(jumped ball),但球也可能跳到顆星上或球檯外框後,未經任何外力且無碰到任何不屬於球桌上的東西而自行回到球檯面。此時,球桌指的是其一直有的組件。(球打到或碰到任何非球桌一部分的東西,例如燈具、檯邊顆星上的巧克等則視為跳球 ,雖然球仍可能在碰到這些不屬於球桌一部份的東西而回到檯面)。在所有落袋撞球比賽,當一出桿打擊引起母球或他球跳離檯面算犯規。所有跳離檯面的球應該在該球停止不動後重擺(除了9號球與8號球的比賽外)有關母球跳球犯規後應如何擺,則請參閱個別比賽規則。

3-29 特殊蓄意犯規處罰條例:若比賽時選手故意以球桿皮頭以外的部分(如球桿前節、先角)撞擊母球,即為犯規。雖說此種行為根據規則3-19應自動判為犯規,但若裁判判定該行為為蓄意犯規時,必須警告該選手:第二次蓄意犯規該選手喪失比賽資格。且如果第二次違犯規定發生時,以棄權論。

3-30 一次犯規限制:除非某比賽項目有特別規定,否則選手每次出桿只有一次犯規之可能性。若在某一次出桿,選手犯規超過一種時,以最嚴重的一則犯規處罰。

3-31 球自行移動時:若任何球自行移動,該球就留在移動後之位置上且比賽繼續進行。若球在袋口前停留超過五秒後卻自行落入球袋,則該球必須取出重新置於原位,繼續比賽。若選手選擇打擊袋口的子球,但在出桿後且母球未碰及子球前子球卻自行落袋,致使母球雖然通過該子球之位置卻無法擊中該子球,則該次出桿不算,須將母球及該落袋之子球置回原位,重新打擊;其他在此次打擊中受影響而移動的球亦應在選手重打前回歸原位。

3-32 重新置球:當比賽項目規定子球須重新擺置時,若須放置的子球只有一顆則置於腳點上,若超過一顆以上則按其號碼順序由小而大,由腳點向腳顆星方向排列在擺球線上,若在腳點及擺球線上或其附近有其他球妨礙到排球時,則須將要置回之球在不移動阻礙球的情形下,盡量的靠近腳點排在擺球線上,並且盡量靠近阻礙球或與阻礙球接觸(由裁判依當時情況判定之);若阻礙球為母球時,則球的擺置只能盡量靠近母球,不能與母球接觸而形成"凍結球"。若腳點與腳顆星之間已無空間可放置球時,則須置回之子球應依由小而大號碼順序置於腳點與球檯中心點之間(由腳點朝中心點方向擺放)。

 3-33 卡在袋口之球:當有兩顆或多顆球卡在袋口的喉部或球袋的邊緣,且有一顆或多顆懸在半空中,裁判員應遵循以下程序檢查球的現行位置;他應立即用眼(如必要的話也可用手接觸)由上垂直投視每顆球目前所鎖定的位置,依他之判斷如任何球能夠直接往下掉者則為進袋球,但任何球如僅會停在球檯上者則為非進袋球。此時這些卡住之球將依裁判個人評估擺放,而後依個別比賽規則繼續比賽,至於球鎖住或夾住乙事則當全然沒這回事。

3-34 額外入袋之球:在合法的出桿後,目標球入袋並有其他子球亦同時入袋,則其他同時入袋的子球亦算合法進球,依各別的比賽項目之規定而計分。

3-35 非選手之干擾:比賽中若因非選手之關係(或在選手欲出桿時遭到非選手碰撞而對其出桿產生影響)致使檯面上的球移位時,應立即將被移動之球盡可能置回原位,並且不對該選手處罰。如果比賽有裁判員在場,則此一工作由裁判員執行。此一規則亦適用於"天災地變"的干擾,例如地震、颱風、燈管掉落、停電等等。若檯面上的球無法置回原來的位置時,則重新排球,並由原先開球的選手再次開球。但此規則並不完全適用於14-1連續擊球,因該比賽是由連續的盤數組成;此時正在進行的那盤將中斷而新的一盤將按正常開球規定開始(比球決定開球權)。至於記分則以比賽受干擾之際的分數為準。

3-36 連續開球比賽:在由許多短賽局所組成的比賽項目中,通常是由各局的勝方開球,但主辦單位亦可選擇下列規則:1. 交替輪流開球2. 單局輸者開球3. 比數落後者開球

3-37 輪流出桿:比賽時雙方選手輪流出桿,一方未進球或犯規後則換對手出桿;若在未進球亦未犯規的情況下,對手上場照著之前出桿選手所留下的狀況繼續出桿。

3-38 目標球與顆星或母球形成凍結:此規則適用於當母球欲打擊之子球(目標球)緊靠顆星或該子球緊靠母球本身時,在母球碰觸該凍結之目標球後必須產生下列任一結果,否則即為犯規: 1.任何一顆子球入袋,或 2.母球與任何一面顆星碰觸,或 3.凍結之子球碰觸到顆星,或 4.另一顆子球被撞擊後觸及其原先未曾碰觸的顆星。(註:14-1球或其他比賽項目有相關之附加規則及適用條例者,請參看該項目之規則)。一顆子球在出桿前凍結在顆星上,被母球撞擊之後若僅碰觸到原來接觸的顆星,並不視為碰觸到顆星,除非該球離開該顆星,再碰觸了其他球後,再碰觸原來的顆星。若目標球(凍結在顆星上)在出桿前未經裁判或其中一位選手檢查並宣佈為凍結球,則不視為凍結球。

3-39 發球線後自由球:當選手獲得線後自由球時(在發球區),他必須將母球打過發球線後才得觸及任何子球或顆星或再回到發球區,如比賽有裁判員在場執法時違反上述原則為犯規。但如無裁判員時,對方選手則可選擇判該選手犯規或僅要求違犯的選手將球回復原位後重新打擊(唯此時不處罰違犯選手)。例外:若子球在發球線上或發球線外(為可打擊之目標球),而母球在越過發球線前碰觸到該目標球,因該球太接近發球線致使母球仍停在發球區內,但該次擊球為合法,且母球視同越過發球線。若選手獲得發球線後自由球且該選手企圖以合法的方式擊球,卻不慎觸及發球區內之子球,縱使在碰觸後母球滾出發球區,但仍算是犯規。又如線後自由球時,若母球不小心撞擊到子球後仍停留在發球區內時,則適用下列條例:其對手可選擇判對手犯規而自己獲得母球自由球,或將所有移動的球擺回原位,並要求犯規選手再次出桿。若該犯規選手在同樣的情況下再次使母球先碰到線後的子球時,則為違反運動員精神的行為。

3-40 母球自由球犯規:當選手獲母球自由球,在其擺置母球的過程中可用手或球桿的任一部(包含皮頭)將母球調整至理想位置。在調整母球位置的過程中,若有向前出桿擊球的動作而且球桿已經碰及母球(如果不是合法出桿),即為犯規。

3-41 干擾:若選手干擾或妨礙對手出桿擊球,即為犯規行為。在未輪到自己出桿時出桿或者是移動任何球時,均視同干擾行為。

3-42 儀器之使用:選手不得使用球、三角框或任何其他測量寬度的儀器、工具去檢視母球或子球是否可能通過某一個窄道。上檯的選手只能以手持的球桿或手為檢視窄道或作為瞄準的輔助工具。任何其他動作均為犯規動作並為違反運動員精神行為。(請參考規則1-3,1-4及2-15)

3-43 非法的記號:若選手故意在球檯上留下任何記號以幫助其出桿(包含放置巧克),均為犯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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