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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號球撞球競賽規則認識 (3) 世界花式撞球協會正式規則〔裁判守則〕
2011/02/20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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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守則〕

 2-1 賽會行政人員及裁判員:當這些守則談及裁判員時,應注意裁判員之特權及自由決定權亦延伸適用於大會行政人員。

2-2 裁判員之權力範圍:裁判員有職責維持比賽秩序並為比賽執法,裁判員之判決即為終決,不容異議。他對他所執法的比賽有全部的權力,他可審慎地考量何時與其他大會人員一同商議有關的規則釋義、球之放置位置等。總之,任何判決由裁判員決定,選手不得任意向大會提出申訴,除非裁判員作出錯誤的判決或用錯條例時,方可由主辦單位更正其判決。裁判員可依他個人認為合適的方法來做判決。

2-3 裁判員之回應能力:裁判員在任何情況下必須有足夠的能力回答選手所提出的一切客觀的有關比賽之問題,譬如:球是否在三角框範圍內、球是否在發球線後、目前比數、尚餘幾分得勝、雙方選手是否犯規以及在某種狀況下所適用的規則等。當裁判員被問及有關規則釋義時,他必須以他所了解的細節盡力說明。但即使裁判員說錯亦不能做為選手犯規的護身符。裁判員不得加入個人的主觀意見,以至影響到比賽,例如:指導選手如何擊球、是否可打某組合球、對選手分析球檯上的情況等。

 2-4 最後判決權:雖然這些規則盡其所能的來涵蓋所有比賽中所產生的情況,但偶會有些不尋常的情況發生而需要對規則的適用性做某些闡釋。在此特別的情況下,主辦單位之負責人或其他行政人員針對該情況所做出的決定(不同於裁判員的判決需求)將為最終的判決。

2-5 嚴禁裁判員參與賭博:裁判員嚴禁參與任何有關該賽事之賭注,若發現裁判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對比賽或任何參賽選手下賭注時,則立刻取消該裁判員或工作人員之資格並沒收其所有的工作酬勞。

2-6 器材準備:基本上,開賽前裁判員有責任檢視球檯與球是否清潔,同時必須確定巧克、滑石粉、架桿器等器材均已準備妥當齊全。當特殊比賽規則要求時,他將標示檯布上各種球點、發球線、擺球線及三角框線。

 2-7 排球:當裁判員排三角框之球時,選手可在排好後檢視之。但裁判為排球之獨一無二的決定者。

2-8 指定擊球:當個別比賽項目規定必須指定球、指定袋時,選手可自由選擇出桿打擊任何一顆子球,但在出桿前必須指明打擊何球、入何袋。若裁判員誤叫,選手必須在出桿前訴之更正。雖然裁判員誤叫,但他如判斷該選手所合法擊出的球為其本意,則其進球算。

2-9 犯規之判決:當犯規時,裁判必須儘快判決,同時在判決未告知雙方選手前,比賽不得繼續進行。若犯規選手在被規後仍繼續出桿,裁可以視之為「違反運動員精神行為」,判該選手輸了該局(如為14-1球比賽,則判決扣分15分)。當基於某些特殊比賽規則下為母球自由球(ball- in -hand)時,裁判員應將母球撿起後交給下家打者並告知他為母球自由球,且裁判員應宣告"自由球 "。

 2-10 難以判別之擊球:若母球幾乎同時擊中目標球及非目標球,而裁判員不能確定母球先擊中何球時,則判定對出桿者有利。(註:即打者不犯規)

2-11 清除、轉移球袋內之球:當比賽使用無自行回球軌道之球檯時,裁判員必須把已滿或將滿之球袋內之球移至其他球袋,以確保進球沒有阻礙。選手有責任提醒裁判員執行該項任務,因為,若擊入球袋之子球因球袋已滿而跳出球袋,該球不算進球得分,且選手無追訴權。

2-12 清潔母球或子球:在比賽過程中,選手可以要求裁判員清潔擦拭一顆或有球檯上的球,一旦選手出要求,裁判員必須將所有顯污的球擦拭乾淨。

 2-13 置球:裁判員在置球時,應將子球的號碼朝上,以避免對選手造成誤導。

 2-14 徵詢意見:如果裁判員無法判斷選手是否造成犯規,他可運用他認為最適當的方式協助他自己作成判決。

2-15 選手不當使用器具:裁判員應隨時注意選手是否依器材或附件原先設計之用途或使用方式來使用,或是使用"器材規格"內所界定的不合法器材。然而,在選手堅持不當使用如上所述之器具且已被告知此種使用行為不合規定後,仍一意孤行時,裁判員或其他大會行政人員則可採取"違反運動員精神"條例處理之。(請亦參考規則1-3及1-4)

2-16 警告指示:裁判員在選手即將嚴重犯規之前,必須給予警告(如將連續三次犯規、選手要求協助,或被判犯規後仍企圖繼續出桿等),不論裁判員是否有足夠的時間來執行,否則選手的犯規只算是基本犯規(除非有特別的規定)。例如:當比賽項目有規定裁判員必須提醒選手時,該犯規選手在出桿前只算一次犯規。當裁判員該提醒選手某球為凍結球而裁判員未事先宣告時,任何與該球碰觸的球都算是碰到顆星。當這些情況發生時,裁判員必須立即警告且給予選手足夠的反應時間。當選手已出桿或即將出桿才給予警告,則不算給選手足夠的時間來回應,此時該警告將視同未曾發出。 2-17 將球置回原來位置:當有必要重新或將球清潔時,裁判員要將意外移動之球置回原來的位置時,裁判員必須盡其所能為之,而選手應對裁判員的重擺球完全接受。但若不能肯定其原來位置時,裁判員有權詢問其他人的意見。

2-18 外來的干擾:當有外來的干擾影響到出桿的結果時,裁判必須將受到干擾而移動的球置回其原位,由原來出桿的選手重新出桿。若外來之干擾不影響出桿的果而其他的球有移動時,則由裁判員將移動的球置回原位,比賽繼續進行。若移動的球無法恢復原狀時,則該局重新排球,由原先開球的選手重新開球。

 2-19 不合法使球移動:若裁判員判定選手使用不合法的手段(用手推球檯布、碰撞或拍擊球檯…等),該選手判輸該局或判棄權而輸了該場比賽,且裁判員可不必預先警告選手而逕作裁定。(裁判員依據「違反運動員精神行為」作判斷)

2-20 判定兩次擊球:當母球與子球中間之距離不超過一個巧克時,裁判員必須特別留意該次出桿是否犯規。在此情況下,除非裁判員可以確認為合法出桿,否則下列方法可供參考,以判定是否兩次擊球;當母球在碰觸子球後,跟著子球向前移動超過半顆球即為犯規。

2-21 超出發球線時之警告:當選手獲得線後自由球時,將母球的1/2置放於發球線上或超出發球線時應予以警告,此種情況下若選手將母球擊出時該次打擊犯規。但如果選手將母球置於發球線外且超過特定距離時,裁判員不需警告選手即可在選手出桿後判犯規(參考該有關比賽規則的罰則,同時亦參考規則3-9)。

2-22 留在選手座規則:選手在其對手上場打球時,必須留在大會為他設置的座位上,比賽中若欲離開座位必須徵得裁判員的同意,而裁判員必須認定該時機是否適當、有無濫用權力來擾亂對手的情事。若一選手沒有得到裁判員同意而擅自離開比賽區,他將被判輸了該局(如為14-1球比賽,則扣分15分)。

2-23 禁止外來協助:除非某一競賽規則中特別允許,在比賽中選手不得接受任何方式之擊球建議。選手不可在除了與大會行政人員、對手或暫停中跟任何人做言語或非言語的溝通。若選手在比賽中需要飲水、其他球具或其他事由,在取得前必須經過裁判員或大會行政人員之許可。若裁判員認定選手不當接受外來協助時,可以引用"違反運動員精神行為"以處理。在團賽或雙打時,基於"主辦單位之行政決定權"下,溝通規則可由合適的單位做出適當的修改。

2-24 非選手所造成之妨礙:當比賽進行時,有非選手從旁干擾而影響到比賽一方或雙方選手時,裁判員有權要求該位人士離開會場。

2-25 出桿太慢:(請參考規則1-11)

2-26 抗議:比賽選手有權要求裁判員或主辦單位行政人員解釋規則或抗議裁判沒判犯規;但抗議應在下一出桿前立即為之,否則該抗議將不予考慮或接受。如果選手沒如是做,則該犯規視同未曾發生。裁判員是實際上的最後判決者,但若任一選手認為裁判員誤用某規則,或誤判或闡釋錯誤,此時裁判員應將該事件提交大會負責人或其代表人處理。大會的負責人或他的指定代表人之規則釋義為最後決定,且直到該抗議被解決前,比賽將須暫停。雙方選手應尊重對方提出要求大會行政人員到場或要求裁判員來檢查及確認一問題規則。不尊重對手之要求將可引用「違反運動員精神行為」判其失格或棄權。

 2-27 暫停比賽:若裁判員認為在選手抗議時或某些情況下不適宜讓比賽再繼續進行,可暫時停止比賽。若因外人介入而干擾到比賽,比賽可暫停直至該位人士離場後,繼續進行。(請參看規則1-12)

 2-28 違反運動員精神行為:裁判員有責任及權力監督每一位選手保持其運動員精神,若有選手之行為使其他選手、大會、主持人或整體撞球運動的形象難堪、傷害及破壞時,大會行政人員、裁判員等皆有權處罰或取消該選手之比賽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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