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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扶助之資格
2013/04/30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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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不分國籍,只要合法居住在台灣,並符合下列的條件,就能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案件要有道理。

()低收入戶或或財產、所得在一定額度以下。

()不審查資力的刑事案件類型:

●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形。

●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審判長或檢察官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原住民於偵查中或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法律扶助範圍:
本會原則上不分案件類型及特殊身份,如勞工、婦女、原住民、身心障礙者、老人、兒童及青少年以及合法居住於台灣之外國人士,均可申請法律扶助。

法律扶助之案件類型:
本會受理之法律扶助案件類型,包括民事事件、刑事事件、行政事件、檢警調第一次偵訊律師陪同在場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不予扶助之案件:
下列各款案件,本會原則上不予扶助,但經分會會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刑事案件:

1.

審判程序之告訴代理及告發代理。

 

2.

自訴代理。

 

3.

非強制辯護案件之警調首次偵訊之辯護。

 

4.

再審及非常上訴程序之辯護。

 

5.

聲請交付審判及進入實質審理程序。

 

6.

因投資股票、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動產、債券、基金及其他投資行為之告訴代理。

 

7.

商標權之告訴代理。

()民事事件:

 

1.

仲裁事件。

 

2.

選舉訴訟。

 

3.

小額訴訟及其強制執行程序。

 

4.

再審事件。

 

5.

因投資股票、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動產、債券、基金及其他投資行為之事件。

 

6.

商標權、專利權之事件。

()行政事件

 

1.

再審事件。

 

2.

因投資股票、證券、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動產、債券、基金及其他投資行為之事件。

 

3.

商標權、專利權之事件。

 

4.

簡易訴訟程序。

()同一申請人自申請時回溯一年內,申請扶助逾三件者。

()本會對法人及機關等團體,不予扶助。

引用來源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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