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可否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011/11/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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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老王積欠林先生一百萬元,老王名下並無任何財產,老王又自原服務公家機關退休,除退休金外,並無任何財產可供執行,林先生是否可以執行老王之退休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公務人員撫恤法第十三條:「領受撫恤金之權利及未經遺族具領之撫恤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前段亦明文:「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項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本件中:
1.為保障債務人之利益及生活保障,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恤法及公務人員保險法均特別明文規定,不論是退休金、撫恤金或保險金,不得強制執行。
2.老王之退休金係屬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之客體,為了保障老王之生活,依法林先生不得扣押也不得強制執行。
3.惟目前有些實務之作法係等到該行政機關將該筆款項撥入債務人之銀行戶頭後,與債務人之其他金錢產生混同後,認定該部分金錢屬於債務人之個人財產,即准許債權人聲請扣押及執行,此等作法似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有違,如何同時保障債務人之權利又兼顧債權人之利益,容有探討之空間。【台灣法律網】文 / 邱雅文律師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662,&job_id=4393&article_category_id=315&article_id=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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