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承辦監督破產事務之法官甯馨 (註1),違法認可破
產管理人周村來 薛西全 楊四海 林敏澤(四位律師)及一位陳石
城(會計師)第三次中間分配 (註2),均應依法返還均非破產人大
光建設公司等十人之所有財產權利達新台幣約10億元,承辦法官
甯馨事後又再違法裁定給予破產管理人周村來等五人,共新台幣
4250萬元(不含發給監查人之170萬元).
上述,中間分配之目的達成後,破產管理人周村來等人,才函境管
局解除禁止黃X輝出境等事實,均涉違法,侵犯人民應受憲法保障
之財產權利.
註1:大光建設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鄭武能印鑑被盜用,由 黃X利向
高雄市政府申請大光公司登記卡,再由破產管理人周村來等
五人陳報民事執行處監督破產事務之法官甯馨,違法認可中
間分配.
註2:周村來 薛西全 楊四海 林敏澤(四位律師)及一位陳石
城(會計師)第三次中間分配(註2),均應依法返還均非破產人大
光建設公司等十人之所有財產權利達新台幣約10億元,承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