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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 英 文:最 後 30 天(1)
2019/12/13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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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希望最後30天不要充斥歧視和謊言(1)
有一訴訟案件(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下稱A ,為原告)仗著是法
律系畢業(因原告A案件證據不足),於是與所聘任之律師,書狀寫法皆陳構
不實(完全胡說八道子虛烏有).
後來,審理之法官竟然站起來大拍桌子,被告(下稱B)心想這樣下去不行,於
是整理證據書函這位法官;法官知道全貌後,就對原告提問,B所提及之不法
之情事,原告A答覆法官問題後,法官就已經知道,A之書狀寫法係不實捏造.
原告A漸漸發現法官傾向被告B,於是請訴訟代理人塞錢給法官;被告B直覺
(為什麼法官皆無意讓她的訴訟代理人發言)不對勁,於是站起來,對著法官
說:(至少也要讓我的訴訟代理人有發言之機會)而法官手勢請這位B(被告)
坐下(因庭上有錄音).
開庭完畢後,被告B與律師商榷:你(律師)以後不要去,我(被告B)看她(法官)
在玩甚麼把戲!
結果,發生之事情如下:
被告B立刻準時進去開庭,法官一見到馬上說:你沒有請律師沒關係!果然,法
官(已收原告A錢了)為袒護,就告訴書記官:用(其餘如其他事項)這個名稱來
代替,書記官馬上回說:(到時候又被高等法院駁回),法官說:不會啦!書記官
就往被告B看了一眼,而被告B裝著不懂法律若無其事樣. (後面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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