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豁免作證狀
2011/01/1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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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豁免作證狀
案號: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九號
股別:體
被傳人
姓名:梅峰
性別:男
出生: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身分:F 一二○○八三六五四
生地:台灣省高雄縣
職業:服務業
住居:一一六九四 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被傳人因鈞署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九號妨害名譽案件,被要求出庭。惟本人多次被告訴人陳長宏要求做無謂且並不了解事實真相之證人,已經非常厭煩;陳某濫訟成習,官司無數,與其交往之友人常遭無謂之困攪,本人已經與其斷絕一切往來近一年,對本案關鍵事情並不了解,無法對貴署做出有益案情查證之說詞,因此請檢察官豁免被傳人作證之要求!
謹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被傳人:梅峰
中華民國一○○年元月十一日
案號: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九號
股別:體
被傳人
姓名:梅峰
性別:男
出生: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身分:F 一二○○八三六五四
生地:台灣省高雄縣
職業:服務業
住居:一一六九四 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被傳人因鈞署一○○年度偵字第八五九號妨害名譽案件,被要求出庭。惟本人多次被告訴人陳長宏要求做無謂且並不了解事實真相之證人,已經非常厭煩;陳某濫訟成習,官司無數,與其交往之友人常遭無謂之困攪,本人已經與其斷絕一切往來近一年,對本案關鍵事情並不了解,無法對貴署做出有益案情查證之說詞,因此請檢察官豁免被傳人作證之要求!
謹狀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公鑒
被傳人:梅峰
中華民國一○○年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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