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準備二狀
2010/09/2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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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文書傳送首頁
一、傳送者:
原告:梅峰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性別:男
生日: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業: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住所: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郵區:一一六九四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代表號)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norway@gmail.com
二、傳送文書:
名稱:行政準備二狀
頁數:一頁
三、送方當事人:
稱謂:(如與傳送者相同,免予記載)
姓名:(如與傳送者相同,免予記載)
四、本案法院:
名稱:行政準備二狀
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股別:審六股
五、傳送文書日期: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廿三日
六、收受者:
姓名或名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電子信箱地址:tpbadmdoc@judicial.gov.tw
七、其他事項:
行政準備二狀
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股別:審六股
原告:梅峰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性別:男
生日: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業: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住所: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郵區:一一六九四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代表號)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ME.COM
送達: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被告:台北市警察局
代表:謝秀能(局長)
主旨:補送訴狀之請求
說明:
訴之請求
一、台北市警局處分違法。
二、要求損害賠償一百萬。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辦理。
二、本次活動花費:約卅五萬。其中,手冊六千五、背板三二四○、記者會大圖二八四○、邀請卡一千七加二五五○、傳單一八五○、摸彩券六佰元、名片、設計約一萬、舞台音響燈光大型柴油發電機五萬八千、帳篷二萬九、外燴七萬五、桌椅一萬八千五百、礦泉水九千四百五十、歌舞一萬七千、廁所九千、便當約一萬、大小黨旗與旗桿旗座約三萬、運費三千、玩具槍約五千、寄費約一萬、影印二千、鞭炮一千、其他雜支約四萬。
三、精神損失:要求賠償六十五萬元。
四、要求台本市政府賠償本次活動之花費與精神損失,共計新台幣壹百萬元!
此致中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具狀人 梅峰
一、傳送者:
原告:梅峰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性別:男
生日: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業: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住所: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郵區:一一六九四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代表號)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norway@gmail.com
二、傳送文書:
名稱:行政準備二狀
頁數:一頁
三、送方當事人:
稱謂:(如與傳送者相同,免予記載)
姓名:(如與傳送者相同,免予記載)
四、本案法院:
名稱:行政準備二狀
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股別:審六股
五、傳送文書日期: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廿三日
六、收受者:
姓名或名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電子信箱地址:tpbadmdoc@judicial.gov.tw
七、其他事項:
行政準備二狀
案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
股別:審六股
原告:梅峰
身分:F一二○○八三六五四
性別:男
生日: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職業:紅藍綠三胞胎黨籌備委員會聯絡人
住所: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郵區:一一六九四
電話:○二-二九三○三三○○(代表號)
傳真:○二-八六六三一三一○
手機:○九三三-八五三六八四
電郵:MEI.FENG@ME.COM
送達:中國台北市文山區興光里一鄰辛亥路四段二一七號
被告:台北市警察局
代表:謝秀能(局長)
主旨:補送訴狀之請求
說明:
訴之請求
一、台北市警局處分違法。
二、要求損害賠償一百萬。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條:「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辦理。
二、本次活動花費:約卅五萬。其中,手冊六千五、背板三二四○、記者會大圖二八四○、邀請卡一千七加二五五○、傳單一八五○、摸彩券六佰元、名片、設計約一萬、舞台音響燈光大型柴油發電機五萬八千、帳篷二萬九、外燴七萬五、桌椅一萬八千五百、礦泉水九千四百五十、歌舞一萬七千、廁所九千、便當約一萬、大小黨旗與旗桿旗座約三萬、運費三千、玩具槍約五千、寄費約一萬、影印二千、鞭炮一千、其他雜支約四萬。
三、精神損失:要求賠償六十五萬元。
四、要求台本市政府賠償本次活動之花費與精神損失,共計新台幣壹百萬元!
此致中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具狀人 梅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