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公投點子雖佳 但應無適用之可能
2006/01/0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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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玫小姐!
看來「罷免公投」似乎行不通,因為毫無適用事項可適用,加上須經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對其之認定,這更是行不通。
再者,已有特別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在前,所以優於《公民投票法》之普通法,而普通法是不能超越特別法的。
建議您下次提出任何構想前,先將法條研讀一下,免得鬧笑話!
不過,您這篇文章之其他意旨,小弟仍是非常贊成!
小弟多言,尚請見諒!
痞峰 敬草
| 名 稱: | 公民投票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
| 第二條 | |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
迴響(2) :
- 2樓.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2006/01/06 22:34
- 1樓.2006/01/06 22:12完全正確
完全正確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