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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改不可的律師法(邱錦添)
2016/12/0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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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總統於5月20日上任後,首先要推動司法改革,回應人民之要求,我們無比的期待,只許成功,不許失敗。我們全力支持與肯定。茲有下列兩件涉及《律師法》之修訂,應優先處理,以展現新政府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一、立法委員不應一邊立法,一邊執法,有利益衝突之嫌。
2004年法務部函釋,《律師法》第30條(現《律師法》第31條)將律師不得充議長、副議長之限制規定予以刪除,該條規定迄今並未修正,足見民意機關之人民代表、議長或副議長,並非《律師法》第30條(現《律師法》第31條)所謂之公務員,律師自得兼任之。

民代應停兼律師職

但律師職務係屬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立法委員或議員通常具有一定之政治立場,且兼任律師職務,有關說之虞,並易藉職務之便修改有利於自身利益之法條,一邊立法、一邊執法,與律師職務有利益衝突。故具有律師職務之民選人員(立法委員及議員)應停止律師職務,專心為民服務。 
現在民進黨佔國會69席絕大多數,應優先修訂《律師法》第31條,律師擔任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者,應停止執行律師職務。在立法院未修法之前,渠等委員(民進黨委員有4人、國民黨委員有1人)應自即日起公開聲明絕不執行律師業務,並主動退出律師公會,率先表示立法院改革之決心。 
二、為何法官判重罪仍可擔任律師,而律師判一年則要被除名? 
依《律師法》第4條規定,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者,不得充任律師。 

法官判刑不可轉任

故執行業務律師須經移付懲戒者,才構成除名,如未取得律師資格或已取得律師資格而未執業者,縱曾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依其罪名及情節足認其有害律師信譽之情形,因其「非執業律師身分」所犯之罪,而「無法依《律師法》法移付懲戒」,撤銷律師資格。故法官在任時貪污犯瀆職罪,雖判一年以上之重刑,因其「非執行律師業務」,仍可擔任律師,顯然不公平,且影響律師形象及國家綱紀甚巨,應由立法院予以修法,刪除「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
民進黨佔國會69席絕大多數,早日修法,俾展現國會改革之決心,維護「公平正義」,一新國人耳目。 

律師、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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