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國團資料較完整 明年二月先進行聽證程序
施錦芳表示,黨產條例雖賦予黨產會行政調查權,但調查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隨意」對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黨產會得先蒐集資料,取得「可能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的資料或事證後,才能介入調查。
施錦芳指出,婦聯會在一九九七年成立了「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救國團則在二○○○年就轉型為社團法人,黨產會要認定兩團體是否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並不容易,得先蒐集大量資料,黨產會目前仍在資料分析階段。
婦聯會自五○年代成立後,財務並不透明,內政部因婦聯會多次拒絕提供歷年勞軍捐等資料,今年七月予警告處分,婦聯會對此提出行政訴願,結果尚未出爐。立院內政委員會前天則決議,內政部應於三個月內向婦聯會予以處分「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或解散」。內政部也表達,下一步擬撤換婦聯會負責人。
婦聯會:訴願中不應處分 內政部:持續催告
婦聯會昨對此表示,該會提出的行政訴願,目前仍在審理中,在結果出爐前不應有任何進一步處分作為,等到判決下來後,將照判決依法執行。該會也將再找律師研究內政部提出要求的適法性與合理性。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林清淇則強調,該有的行政程序還是要完成,現在會持續催告,若持續未改善,將與法務單位開會,後續將依人團法五十八條,撤免其職員、限期整理或解散。
至於救國團,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副主任陳志章說,人團司與黨產會目前未開會討論合作方式;但救國團為社團法人組織,依人民團體法規範,每年須報年度預決算、財產目錄表及資產負債表至內政部,若黨產會來文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會配合辦理。
根據黨產條例規定,黨產會之調查應遵循法律程序及符合比例原則,黨產會得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帳冊、文件或其他必要資料或證物,也可派員前往受調查者所在地調查,受調查者若規避、拒絕或妨害調查,最高可罰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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