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2 條
私人或團體舉辦新市區建設事業,其計畫書件函經核准後,得請求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配合興修前條計畫範圍外之關連性公共設施及技術協助。工業區立體化方案擴大適用 地方可自行設計容積獎勵(2019.0314)
工業區立體化方案 蘇貞昌拍板擴大適用(2019.0315)
數千公頃的國有地
國有土地運用(摘錄財政部網站)
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129?cntId=1183
三、提供國有不動產興辦社會住宅
(一)截至112年2月底,配合住宅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需求,協助撥用52處國有土地、2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25.21公頃,房屋10戶)及租用4處國有土地(面積3.17公頃),保留680筆國有土地、1處國有房地(土地面積82.15公頃,房屋13戶)供其辦理社會住宅先期規劃。
(二)內政部依住宅法及「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27條規定,就興辦社宅所需國有土地,逐筆指定以出租、捐贈或出售方式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下稱住都中心)興辦。截至112年2月,內政部已指示國有土地提供方式計出租25處、10.34公頃土地,捐贈72處、16.63公頃土地及102戶房屋,及出售23處、8.06公頃土地,由住都中心提出申請後配合辦理,目前已出租7處、捐贈26處、出售19處土地及捐贈102戶房屋。
五、參與都市更新
(一)國有土地配合都市更新政策,積極參與都市更新,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分配更新後之房地者,優先評估作為中央辦公廳舍或社會住宅使用。經中央或當地地方住宅主管機關評估適宜作社會住宅使用,得由需用機關辦理撥用後,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
(二)截至112年2月底,國有土地累計參與都市更新案件共1,633件,面積達99.68公頃,存續中案件525件,面積40.86公頃。已分回329戶建物、376席停車位;288戶標售;1戶標租;10戶已撥用提供予臺北市、新北市政府作社會住宅;2戶已由外交部撥用;餘28戶經洽住宅主管機關無作社會住宅需求,視市場狀況,以標售、標租或其他方式辦理活化,增進國有財產運用效率。
六、公開招標設定地上權
(一)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大面積國有非公用土地,國家能保有土地所有權,並可收取權利金及租金挹注國庫。
2023.0813後註:內政部長林右昌接受電視專訪時指出,下一個階段呢?我們就要藉由都市更新,包括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在規劃的時候應該把社宅居住的需求考慮進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