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思緯老師的提醒:
1.本篇報導有關收出養的現況,以及建議的政策配套,請考生參考,建立數據處觀念,及擴增論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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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歲以上孩子在國內較難出養,兒福聯盟北區社工處副主任楊雯伃直言,孩子年齡越大,對新環境的適應問題會越複雜,收養父母遇到的挑戰也會越多,挑戰主要來自台灣不論政策上或社會氛圍上,對收養、育兒環境的不友善。
楊雯伃舉例,少子女化問題持續嚴峻狀況下,政府對不孕症治療已有提供補助,但對等待出養的這群孩子,有收養家庭願意花費時間、資源進入收養體系接住他們,這所有程序、服務都要付費,目前沒有任何補助。
此外,在正式收養程序完成前,會有半年試養期,在此期間,若有公托、公幼的需求,不只無法使用,連申請抽籤的資格都沒有。楊雯伃認為,不能以「收養家庭是相對有能力的家庭」,就排除他們參與育兒資源。
而正式收養後,負責收出養的機構依法須追蹤三年,如果發生問題需要輔導或協助,基本上也都由收養家庭自己尋求資源協助,現行收養規定,無完善配套措施可伸出援手。
楊雯伃舉例,少子女化問題持續嚴峻狀況下,政府對不孕症治療已有提供補助,但對等待出養的這群孩子,有收養家庭願意花費時間、資源進入收養體系接住他們,這所有程序、服務都要付費,目前沒有任何補助。
此外,在正式收養程序完成前,會有半年試養期,在此期間,若有公托、公幼的需求,不只無法使用,連申請抽籤的資格都沒有。楊雯伃認為,不能以「收養家庭是相對有能力的家庭」,就排除他們參與育兒資源。
而正式收養後,負責收出養的機構依法須追蹤三年,如果發生問題需要輔導或協助,基本上也都由收養家庭自己尋求資源協助,現行收養規定,無完善配套措施可伸出援手。
楊雯伃表示,每年都有數百名孩子等待收養,會走到出養的階段,代表在前面已歷經各種輔導與協助措施,但原生家庭仍然無法發揮功能,只能夠透過「最後一步」的收養,讓孩子進到正常家庭發展,否則孩子只能在安置體系下長大。
新北市社會局兒童少年福利科長劉倩如指出,收養後的相處、身世告知,是另一個課題,越早講越好,避免孩子從別人口中聽到真相受衝擊。若孩子在青春期時突然得知被收養的真相,稍一不慎,親子關係容易衝突,甚至可能無法收拾到申請終止收養關係,讓孩子有二度被拋棄的傷害。
新制上路9年 國內出養率攀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後,自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施行出養新制,根據衛福部社會家庭署統計,收養非血親兒少中,國內出養比例從二○一二年占比不到三成,至二○二一年已超過五成五,並連續兩年超越跨國境出養。值得關注的是,三歲以上兒少在國內仍面臨出養不易困境,出養到國外的人數是國內的二.六七倍。
3歲以上出養國外人數為國內2.67倍
觀察國內非血親兒少收出養情形,二○一二年國內出養僅有八十人,對比同年跨國境出養一百九十三人,占比約是三比七,到了二○一八年國內出養人數有一百三十七人,超越了跨國境出養一百零八人,國內出養佔比衝上五十五.九%高峰,自此國內外出養比例呈現五五波,並連續兩年超越跨國境出養。
社家署指出,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兒少權法,其中第十六條規定,收養無血緣關係兒少,必須經由主管機關許可的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評估,再進行協助媒合,目前全國有九家共十二個服務處所,包括一粒麥子基金會、兒福聯盟、忠義社福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天主教善牧基金會、高市私立小天使家園、天主教福利會、宜蘭縣私立神愛兒童之家等。

合法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共9家
社家署說,民眾如無法扶養子女而擬予出養時,需委託機構評估出養必要性及代覓適當收養人,如擬收養非血緣關係兒少,需委託機構辦理,接受機構提供的親職準備教育課程、訪視、評估, 通過審查後,由機構代為媒合適合兒少。
國內出養比例雖有提升,但三歲以上兒少仍面臨出養不易困境,二○一二年至二○二一年非血親收養的兩千七百七十九名兒少中,屬三歲以上九百八十八名、占出養總數約三十五.六%。十年來,三歲以上兒童國內出養人數僅有兩百六十九人,跨國境出養則有七百一十九人,相差二.六七倍。

健康狀態、特殊家庭背景不易出養
社家署指出,三歲以上兒少之中,國內出養比例從二○一二年的九.五九%,至二○二一年為二十七.九%,已有提高。出養不易原因多元,例如兒少有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疾病等身心狀況,或父母有精神障礙、吸毒、藥酒癮、犯罪等特殊家庭背景情事時,國內收養家庭較不易接受,基於兒少最佳利益考量,仍有進行跨國境收養的必要。
為提升國人收養年齡較大、有身心狀況或特殊家庭背景兒少意願,社家署將收養特殊需求兒少服務納入機構評鑑指標,引導機構積極媒合國內收養人,補助機構提供特殊需求兒少及收養家庭收養前後支持服務。
美提供收養補助、支持服務 專家倡擴大保障減輕負擔
國內收養比例逐年提高,但多是三歲以下幼兒。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利會執行長丁雁琪表示,國人傳統觀念仍偏向「從小收養才有感情」,國外家庭對年齡較大孩子則抱持開放的態度。
丁雁琪指出,最近兩年受到疫情影響,國外收養家庭來台看孩子、法院開庭等程序受到延宕,但二○一二年至二○一八年的收養媒合,每年都超過兩百人。國內收養人數則從二○一二年的八十人逐年增加,到二○一八年有一三七人,但收養對象以三歲以下幼童居多。
二○一二年至二○一八年,三歲以上兒童共出養六二四人,其中國內收養一六○人、約占四分之一,國外收養四六四人、佔四分之三。
丁雁琪說,為了多給原生家庭一些機會,都會先努力提升雙親的親職能力,兩、三年後仍難見成效,才會進行停止親權官司,等法院判決確定,通常已錯過三歲以下的出養黃金期。
台師大社工研究所兼任副教授賴月蜜分析,國內有《性別工作平等法》、《就業保險法》提供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保障,適用寶寶滿三歲前提出申請,「收養」雖享有同樣權益,但必須符合未滿三歲條件,對收養三歲以上兒童的家庭來說,支持力道不足。
賴月蜜舉例,美國除提供實質收養補助,收養後有支持服務,針對被收養兒童提供復健、治療等資源,同時搭配稅額減免、員工福利及貸款獎金等優惠;瑞典提供收養父母四百八十天給薪假,從接手照顧那天起算八年,養父母能依需求規劃休假,有足夠時間陪伴孩子。
賴月蜜說,國內曾做收養家庭需求調查,有六成六透過機構收養的收養人表示,先行共同生活期間需要育嬰假,四成二的收養人認為需要一至三個月的育嬰假才足夠。
賴月蜜也提到,促進特殊需求兒少在國內收養機會,政府應在稅務經濟協助及勞動福利制度上給予更有力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