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國家,醫療糾紛如何解決,訴訟嗎?
2024/03/03 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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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惠娣
眾所周知,美國是醫療糾訴訟的王國,所以,醫師爲了避免遭病人控告,選擇比較防衛或防禦性醫療,消極的治療手段,謹慎保守的作風也是常有的事。有報告推估醫師在其職業生涯中,有75-99%的機率,可能面臨官司纏身或醫療爭議事件的騷擾。
在歐美國家,醫療糾紛通常透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當患者對醫療機構或醫療專業人士提出索賠時,他們可以尋求法律救濟並提起訴訟。這些訴訟通常牽涉到對醫療過失、治療失敗、醫療程序錯誤或其他涉及醫療保健問題的索賠。
訴訟的結果會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在一些情況下,訴訟可能導致賠償金的支付,並且可能對醫療機構或醫生的聲譽造成負面影響。然而,訴訟並不一定是唯一的解決方式,有時候當事人也可以進行談判和和解以達成協議。
紐西蘭的「不論過失補償」模式,紐西蘭是全世界最早建立並實施醫療傷害事故處理制度的國家。從侵權法體制轉變為「不論過失補償」(no-fault compensation)、非訴訟的模式,來處理包括醫療事故在內的傷害事故。
在(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ACC)的制度下,因醫療措施或副作用造成的傷害,無論是否可避免,病人都可以向ACC提出申請。只要傷害與醫療診斷、決定、治療處置(或未處置)確實有關,不論是否為醫事人員的過失所造成,都能獲得補償。獲補償者約佔所有申請案的4成。如果申請未過,可以向ACC提出再議,若再議失敗,還能向法院再上訴。
調解一條龍,德國訴訟變少,對此,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鈺雄認為,德國的制度台灣可以參考。他曾在醫改會發文表示,德國跟台灣一樣,醫師有醫療疏失仍須負民、刑事責任,但德國醫師卻很少跑法院,這主要是德國在各邦設置醫療鑑定調解會,做為訴訟外探究事實真相、並且快速解決紛爭的替代途徑。
中研院法律所邱文聰副研究員專研法國的補償機制,他說,在法國,只要發生醫療事故,在確定有因果關係或是無法排除因果關係的情況下,補償基金就會先補償給病患或家屬,之後會進一步進行認定,是不是有牽涉到個別醫師的過錯,如果醫師有過失,補償基金就會去跟醫師投保的責任保險請款,由醫生的保險公司支付這一筆錢。
事實上,在美國,退伍軍人醫院肯塔基州萊辛頓分院 (Veteran Affairs Hospital in Lexington, Kentucky),受到 1987年兩份天價賠償判決的刺激,決定改採全新的醫療糾紛處理流程,用溝通模式解決,試行之新醫療糾紛處理模式。此流程由院方主動對事故進行調查,並要求不論當事人是否知情,均主動向病人揭露醫療傷害。
有一位醫界人士進一步闡述說:「病人生病是他在生病,不是你在生病,你把他的病當作是你的病,要用你的方法解決,沒有了解病人的心意,他就不會有感覺,這樣的溝通落差就容易發生醫療糾紛!」坦白說,大家都期待醫師要「視病猶親,醫者當具父母心」,但如何讓醫病之間達成「共同醫療決策」的默契,需要雙方都以同理心來充分討論。
浪漫醫生金師傅的金句: 『對於外科醫生直覺和運氣很重要,但是想要得到那種直覺和運氣,你需要付出相應的努力和經驗。所有的急救外傷手術和對於治療的多種經驗;最少數幾次,最多數十幾次,重複又重複,重複再重複,經過多方面的測試,有時候成功,有時候失敗,但要一直要問自己「沒有更好的方法嗎? 」、「沒有對患者帶來更少負面影響的方法嗎?」 只有不斷得到實戰和經驗,站在傷患的立場思考,才能稱作是一位專業的外科醫生。』
醫生的心態和專業態度對於提供優質的醫療保健至關重要。一位具有專業態度的醫生應該具備以下特點:關注患者的福祉、準確的診斷能力、良好的溝通技巧、適當的治療方案和决策能力,以及持續學習和專業成長的意願,這些因素才能夠建立起患者和醫生之間的互信和良好的醫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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