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佔用身障位如腦殘之敗訴判決書系列(2):虎爛標誌被遮蔽,標線脫落而誤停,其他人怎麼不會?
2017/08/07 12:19
瀏覽1,637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是腦殘第二輯:正常人都看的出是身障機車位,虎爛標線怎樣怎樣,真無恥。


【裁判字號】 104,交,262

【裁判日期】 1050608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本格節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一○四年度交字第二六二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二、事實概要:

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三六○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二十時二十五分許,停放於臺北市○○區○○○路○巷○號前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下稱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因有「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違規事實,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員警拍照採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於同年十月十三日填製北市○○○○○○○○○○○○○○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

(一)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設計有下列缺失:

1.標誌過低,有違經驗及足以明顯公告之原則。

2.地面無藍線劃設(經細查已有百分之九十八全數脫落)。

(二)原告於舉發當時停放系爭機車時,因現場機車滿停,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標誌牌面遭遮蔽,身心障礙者圖案又完全無法顯示,停車格復無輔助藍線,致原告無法辨識而誤停等語。

(三)並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則以:

(一)1. ...

2.查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確有於上揭時、地,未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黏貼於機車車首,而停放於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經民眾檢舉後,執勤員警至現場勘查,確認違規屬實即採證舉發,此有員警職務報告書以及採證照片可稽。次查,觀諸採證照片,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地面繪有白色身心障礙者圖案,而該白色身心障礙者圖案固因日曬雨淋致有部分斑駁褪色,然整體觀之,該白色圖案仍屬清晰完整可見,且範圍甚大,以一般人肉眼觀之,均顯而易見,尚不至產生辨識錯誤之情況。再者,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右方處亦設置有藍底白色圖案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標誌之立牌,且該標誌並緊鄰於標線之側,位於原告顯而易見、目視可及之範圍內,並無任何設置不當之處。

(二)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地面所繪之白色身心障礙者圖案及其旁所設置之藍底白色圖案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標誌,均已足供車輛駕駛人認識該停車位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一般車輛可任意停車使用。原告既為考領有機車駕駛執照之人,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可查,自當知悉相關法條規定有關機車停車時,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之情,其於未領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情形下,猶將系爭機車停放於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內,堪認原告於上揭時、地有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違規行為。

(三)...

(四)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

六、...本院判斷如下:

(一)...

(二)...

(三)經查,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九日二十時二十五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號前,為市民檢舉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停車,舉發機關員警至現場勘查,確可辨認該處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無誤,且系爭機車車首未黏貼可供查核驗證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依規定不得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等情,有舉發機關一百零五年一月四日北市警士分交字第○○○○○○○○○○○號函及檢附之舉發員警職務報告書暨照片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三十頁至第三十三頁)。觀諸本件採證照片及現場全景照片(見本院卷第三十二頁、第三十三頁),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處之牆面,設有藍底白色圖案之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地面亦繪製有白色之身心障礙者圖案。雖因該處圍牆較為低矮,致該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之豎立位置較低,且該地面身心障礙者圖案之白漆亦有脫落之情形。然該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尚位在明顯易見之位置,於舉發當時亦未受他物遮蔽,且該地面白色之身心障礙者圖案縱稍微斑駁,但仍屬完整而清晰可辨。更何況,系爭身心障礙停車位之寬度明顯較緊鄰其右側圍牆外之一般普通機車停車位之寬度大上數倍。故由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旁所設置之藍底白色圖案之身心障礙者停車位標誌、地面繪製之身心障礙者圖案,以及該停車位之寬度等整體觀之,已足供一般駕駛人辨識該停車位為身心障礙者專用之機車停車位,非一般車輛可任意停車使用,自難認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有何設置不當之情形。是原告主張該停車位之設計有缺失,無法辨識為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云云,不足採信。又原告既為考領有機車駕駛執照之人,有駕駛人基本資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第三十五頁),自當知悉停車時,關於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等相關交通法令規定,其於停車時,本應注意道路交通標誌及標線之設置,且依上所述,其於舉發當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是原告於未領有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情況下,將系爭機車停放於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縱非故意,仍難謂無過失,自不得因此解免其應負之罰責。

(四)至原告雖又主張: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藍線輔助格線劃已有百分之九十八全數脫落云云。惟依上揭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可知,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之標線線型為白實線,並於其地面繪製身心障礙者圖案即可,並未規定須另繪製藍色標線。揆之本件採證照片,系爭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藍色標線固已嚴重脫漆,但仍無礙該停車位屬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之認定,原告亦不能執此作為免罰之理由。

七、綜上所述,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確有於前揭時、地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之違規事實,核其事證已臻明確,舉發機關據以製單舉發,被告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等規定,以原處分裁處罰鍰一千二百元,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

九、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三百元,應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孫萍萍

書 記 官 黃湘茹


【必檢舉評論】

1. 違規者用地面沒有藍線標線,法官說,沒有任何法規規定,身障位一定要畫藍標線,超級打臉。

2. 連直立的標示杆太矮也不行,違停者要求很嚴格喔,怎不嚴格要求自己不要違停?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