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費補助
2015/03/10 11:33
瀏覽148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補助說明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但每人每年以 新臺幣30萬元為限。
  2.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3. 經濟弱勢市民者,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七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4. 醫療費用不補助項目:義齒、齒列矯正、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或器材、掛號費、指定病房之費用、屬健保給付而選擇自費醫療之費用等。

申請條件

  1.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3. 經濟弱勢市民(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5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1.2倍)。
  2. 應於出院或醫療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應備文件:

  1.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 國稅局出具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 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或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3. 全民健康保險卡正面影本
  4.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5. 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單(直接辦理撥付醫院)。 
  6.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7. 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8. 其他(如保險給付資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死亡證明等)。
  9. 申請表、領款收據、授權同意書、切結書等。(至辦理單位填寫)

聯繫窗口

區公所社會課 /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7)3368333轉2060~2062

全站分類:不分類 不分類
自訂分類:社會福利
上一則: 高雄市長青學苑
下一則: 高雄市老人公費裝置假牙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