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費補助
2015/03/1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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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說明
-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但每人每年以 新臺幣30萬元為限。
-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八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 經濟弱勢市民者,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5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七十,但每人每年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 醫療費用不補助項目:義齒、齒列矯正、證明書、指定藥品或材料費、衛材費、自購藥品或器材、掛號費、指定病房之費用、屬健保給付而選擇自費醫療之費用等。
申請條件
- 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 經濟弱勢市民(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5倍,且家庭財產未逾本市當年度公告中低收入戶標準之1.2倍)。
- 應於出院或醫療行為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申請方式
應備文件:
-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國稅局出具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 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或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證明。
- 全民健康保險卡正面影本。
- 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正本。(如有申請健保给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者,須載明確有醫療之必要及載明入出院日期)
- 健保特約醫療院所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單(直接辦理撥付醫院)。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受託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其他(如保險給付資料、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死亡證明等)。
- 申請表、領款收據、授權同意書、切結書等。(至辦理單位填寫)
聯繫窗口
區公所社會課 / 社會局社會救助科(07)3368333轉206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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