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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一耳光該是台北地檢心目中之急速重案嗎? 108.1.24
2019/03/30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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甩一耳光該是台北地檢心目中之急速重案嗎?
為何先看到閃電經6秒才聽到雷聲,物理原理是光速比音速快,學生KUSO版答案則是眼睛長在耳朵前面之故,因而誤認「有6秒鐘逃命機會」,現在檢察官辦案科學邏輯也採KUSO版,居然先看到小案後聽到大案矣!凡夫賞綠官巴掌「不同凡響」乎?竟需這般急急如律令速辦加嚴辦,叫台北地檢署讀報看新聞火速列為「重中之重之特急重案」,筆者不是在繞口令,除被害人是印象中冷衙門首長外,兩方皆柔弱女性,也都是特殊社會人士,一個政府高幹,一個資深藝人。
幾乎半退休狀態,鄭惠中女士力道還能多大,日前輕甩了文化部長鄭麗君一記耳光,看電視鏡頭,部長有點猝然小驚嚇,剛開始沒會意還以為開玩笑,故應該沒造成斷牙或皮肉傷害,傷害罪難驗傷成立,但當眾難堪心靈創傷,勉強符合公然侮辱,至於是否構成施暴加重妨害公務罪,須視當日行程情況而定,文化部長出席藝人新春餐會,不管公出或公餘,很難認定部長是「公務執行中」。
就像機關長官上班時間短暫參加婚喪喜慶,雖多數會請假以防狗仔或檢舉達人「暗算」,仍難免有便宜行事偷溜賭運氣的,無論請假與否,參與這類私誼場合活動,絕不因他具公務員身份及上班中即論斷是執行公務,故而文化部長與藝人縱有業務淵源,去喝兩杯致意怎好意思說自己是執行公務呢?
稍有法律常識皆知,傷害罪與公然侮辱罪均屬告訴乃論,妨害公務方為公訴罪,前兩罪鄭麗君礙於尊位,恐不方便上法院提告,但也不甘心「姑息養奸」輕饒,幸好綠執政下的司法頗「善解人意」,尤其某人當家後已被貼綠標籤的北檢,揣摩上意更技高一籌,檢方乃裝腔作勢兼逢場作戲性質,以牽強理由急如星火將「準被告」鄭惠中傳喚到案,訊畢並限制住居。
檢察官非是不能對甩巴掌「兇手」展開偵查行動,只是主動積極態度太啟人疑竇,鄭惠中非罪大惡極暴徒,是老演員不是恐怖份子,居然須法相莊嚴找黑盒子究辦,截趾適履硬冠罪名,愛沒事找事做的話,岳飛被誰害死的,請問要不要雞婆赴對岸追查?瞧高雄那麼多天坑及慶富等檢舉弊案,為何千呼萬喚死不出來,總意興闌珊慢吞吞,甚至判刑確定通緝犯還臉書打卡趴趴走,逞兇鬥狠打群架治安新聞亦頻傳,也不見檢方青睞,揀佛燒香根本厚此薄彼。
客人不醉,飯店賓館沒人睡,信徒不登門,廟寺就要關門,這類戲謔語冠在司法也貼切,法官不恐龍,冤獄就不會排長龍,訴訟不登門,法院就要關門。司法偵辦本應建立標準SOP,司法官該有菊花傲霜枝般傲骨,司法見解卻經常跟民眾認知儼如仙凡路隔,陰陽殊途,偵辦拿捏斟酌似乎雲深不知處,社會觀感恰似司法解說員,審檢置若罔聞依然故我,人民淪為公權力侵凌對象,司法信任民調蕩谷底的社會指標,自力救濟無形中蔚然成風。
靈芝與野菇、人參與甘藷,形狀相似營養成份迥異,同樣是人,生而平等,在司法人眼裡卻有高低貴賤,兀自顧念拍馬屁,遺忘了專業素養,別人的事叫故事,自己的事叫事故,鄭女能成為顏色辦案的司法犧牲者,若事不關己採取沉默,你我就可能是下個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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