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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造勢場合之播放CD,得否主張合理使用?
2015/08/05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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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造勢場合之播放CD,得否主張合理使用?


 

壹、  智慧局之問題

又近選舉季節,本局曾針對選舉活動涉及之著作權問題製作「選舉活動利用他人著作之說明」宣導資料,其中提及造勢場合或募款餐會播放音樂CD如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之要件者,得依該條主張合理使用,惟權利人團體近日來函表示選舉造勢場合係短期間大量利用著作,而募款餐會更是營利行為,無法符合55條要件,希望本局修改前揭宣導資料,為求慎重,以下問題請教:

1、    選舉造勢場合是否得主張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上網查詢有利用人貼出日本JASRAC的回函表示選舉活動符合日本著作權法第38條【相當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其他則查不到相關資料)

2、    募款餐會是否得主張著作權法第55條合理使用?

貳、  蕭雄淋律師之個人意見

一、選舉活動之使用他人歌曲,如果係為適應候選人的特殊需求而改編,此種情形不單純係著作權法第55條問題,而係涉及改作與重製問題,自應徵得著作權人同意。

二、有關選舉活動造勢場合或募款餐會播放音樂CD,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查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上開規定,對於非募款活動的造勢場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應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1]

三、日本著作權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且對於聽眾或觀眾亦無收取費用(不問任何名義,因著作物之提供或提示所受之對價,以下本條同)者,得公開上演、演奏、上映或口述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物。但該上演、演奏、上映或口述,對於表演人或為口述之人支付報酬者,不在此限。」上述規定,與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相當。我國著作權法第55條於民國八十七年修正時,亦表明係參考日本著作權法第38條規定[2]

四、日本著作權法第38條有關「對於聽眾或觀眾亦無收取費用」之解釋,認為即使慈善活動,如果受有費用,亦非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利用[3]。如果該慈善義演,其所有收益(所有收入減去支出的餘額),均贈給公益事業,不屬於營利,但是因有向觀眾或聽眾收取費用,因而不能主張著作權法第38條之合理使用[4]

五、基此解釋,選舉活動的募款餐會,因觀眾或聽眾解釋上有支付費用,不符著作權法第55條之「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之要件,應不得主張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規定。蓋在選舉活動的募款餐會,選擇動聽歌曲,有增加募款之作用,與餐廳播放好聽歌曲,有招徠顧客之作用相當。至於是否符合著作權法第65條之「其他合理使用」之規定,應由法院綜合各種情形而判斷之。一般情形,本人較傾向否定說。

六、以上個人意見,謹供參考。


[1]本人一向見解認為,著作權法第55條之「活動中」,不應區分為經常性活動或非經常性之活動,詳蕭雄淋、幸秋妙、嚴裕欽,國際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立法趨勢之研究,頁52-56,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812月。

[2]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歷年著作權法規彙編專輯,頁24120105月。

[3]參見斉藤博,著作権法,第3版,頁256,有斐閣,20074月。

[4]參見半田正夫、紋谷暢男,著作権のノウハウ,新装第4版,頁204,有斐閣,19901030日。

 

 

(原文發表於:蕭雄淋說法,網址:http://blog.ylib.com/nsgrotius/Archives/2011/07/29/18443201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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