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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二):第七十八條 (刪除)
2014/10/06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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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條(刪除)

 

立法之說明:

一、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登記:一、登記後發現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二、原申請人申請撤銷者。」民國八十七年新法將民國八十一年舊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予以刪除。

二、本條刪除之理由與第七十四條相同。參見第七十四條立法之說明。

 

(轉載自蕭雄淋,新著作權法逐條釋義(),頁105~110,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965月初版、19994月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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