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下稱「華藝網」)利用中華民國建國100年,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補助華藝網進行「百大藝術家活動」名義,而給藝術家簽形同賣身契的同意書(註1),引起藝術界的恐慌。立法委員陳學聖甚至舉辦記者招待會,稱之為「藝術界的世紀大災難」,文化部兩度以詐欺罪將華藝網相關人員移送司法單位,監察院亦通過對文化部作糾正。
華藝網利用此同意書對藝術家劉國松及黃磊生的下游進行三十餘件訴訟。華藝網所有上開司法訴訟全部敗訴,無一件勝訴。為了避免當年參與「百大藝術家活動」的藝術家繼續受害,本部落格已將華藝網所提訴訟之對象、案號、結案日期、認定結果等發表「全球華人藝術網針對藝術家下游提出民刑事訴訟之結果列表」(註2)一文,並發表「一個藝術界最值得稱頌的先趨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著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註3)。然而100年9月7日,智慧財產法院杜惠錦法官,針對全球華人藝術網告劉國松的下游,更有一份極為詳細,堪稱藝術界經典性的判決(註4)。此案於智慧財產權第一審判決後,全球華人藝術網服膺此一判決,未作上訴,因而於107年10月12日判決確定。日後劉國松之下游畫廊、拍賣公司、展場被全球華人藝術網提出告訴或民事訴訟,均得引該判決之理由,而認定系爭同意書非實質真正,不得作為華藝網有權利之依據。即使與百大藝術家案或新銳藝術家案有關之其他藝術家與全球華人藝術網訴訟,本判決亦得為重要的參考。
昨日(10月23日)接獲判決確定証明書如下: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智院成信107民著訴21字第1070004248號
股別:信股
本院就原告全球華人藝術網有限公司與被告尊彩國際藝術有限公司間,107年度民著訴字第21號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於107年9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業於107年10月12日確定,特予證明。
上給被告尊彩國際藝術有限公司收執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註1:http://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10555099
註2:http://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14017309
註3:http://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14398080
註4「http://classic-blog.udn.com/2010hsiao/116383642
下一則: 一個藝術界最詳細的經典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7 年度民著訴字第 21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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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樓. 蕭雄淋律師2018/10/24 21:12跳脫形式,直入合意本質
世惡秋江多露寒,
平亭曲直賴推官。
七情六慾誰能斷?
孔聖四毋尤獨難。(七言絕句)《論語》的〈子罕〉篇中說:「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
所謂「毋固」,是指法官不能固執己見,法官應予當事人、代理人,以辯論證據證明力的適當機會。證據證明力之判斷,應本於健全的理性為之,不得逾越經驗法則的合理性。
所謂「毋我」,是不得有主觀私心,不得有情緒偏見。對呈現於法庭的證據,其判斷不得違背客觀的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尤不得有個人主觀上之推測。
這個判決難得是法官能夠依據經驗法則和理性良知,跳脫形式,直入真理本質。這在法界非常難見。然而面對藝術界的世紀大災難,法匠般的法官,只會使法律人成為社會公敵。必須跳脫形式,直入合意本質的法官,才能解救藝術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