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載「台北一週」第六十八期,民國七十年一月十日)
近幾個月來,常可在各大報上看見德華出版社售賣「林語堂全集」的廣告。一年前遠景出版社與德華出版社曾為了「林語堂全集」一事打過著作權官司,這個官司是這樣的:林語堂生前原著是以英文寫成的,林語堂死了以後,遠景出版社得到林語堂夫人的授權,翻譯林語堂原著在臺灣發行。德華出版社未經林語堂夫人的授權,也翻譯林語堂英文原著在臺灣發行。因此,遠景出版社告德華出版社侵害其著作權。這個官司,由於林語堂夫人沒有出面而不了了之了。
有關翻譯的權利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翻譯著作權,是屬於翻譯人的權利,一種是翻譯同意權,是屬於原著作人的權利。在本案由於林語堂已死,林語堂著作的原著作權屬於
不過,有一種情形是很値得注意的。司法院二十五年院字第一四九四號解釋謂:「著作物之通行,在二十年以內者,固均許其申請註冊,在未註冊前,他人雖得翻譯或翻印,但於註冊後,苟仍將其翻譯或翻印之著作物發行,自得訴請處罰及賠償損害,並沒收其著作物。惟其翻譯在原著作物未註冊前,已收得著作權者,不在此限。」依照這個解釋,如果林語堂英文原著尚未向內政部申請著作權註冊,德華出版社可以未經
就目前情形而言,德華出版社並未就其翻譯著作物到內政部申請註冊。因此,
在民主社會,每一個人均應瞭解自己在法律上有何權利義務,如此方不會愧對自己,辜負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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